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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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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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是需要严格执行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人在为业主进行服务的时候,双方需要签署一份合同。合同中需要就各项内容与业主达成意见上的一致,该合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
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吗?

一、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吗?

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是需要严格执行的。签订一份好的物业管理合同,才能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具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看清楚了才签字。而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什么纠纷的话,建议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来参与案件的审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怎样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1、购房人将房款付清或办妥分期付款手续后,就要到房产商指定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

2、带好下列证件:

(1)与房产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2)购房付款发票

(3)身份证

(4)支付物业管理费。

(5)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的收据。

3、物业管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物业的业主或业主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周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谈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其它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节,合同的变更等。

物业服务人和小区的业主签署合同的时候,双方需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行为都进行明确的协商,并在确定双方达成意见一致之后再签署合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一旦签署,是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去执行,不得有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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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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