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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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征收补偿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
只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法吗?

直接在网上公布的征收公告到底能不能被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了,即该信息已经由政府依职权公开完毕了呢?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将依据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

黄晓丽律师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赵女士在某市某区拥有一套住房,房产证显示为2层,建筑面积共256.27平方米。

因建设公路的需要,区政府于该政府官网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公路及安置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按法定程序公布了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价格、签约期限等具体信息,同时也依照法定程序选定了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但赵女士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

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赵女士腾房。

赵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黄晓丽律师为其维权。

黄晓丽律师分析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政府已经履行了其对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的法定职责。

基于此,被告称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应当视为赵女士已经知悉有关征收行为,区政府的做法确保了其知情权、监督权能够正常行使。

在随后的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个观点。

但最终二审法院还是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黄晓丽律师认为,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的前提条件。

虽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

然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具体方法,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一般的解读认为,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边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上述要求。

具体有如下两点原因:

其一,一般公民较少登录政府网站,人们的日常网上行为多是浏览与自己日常生活、休闲娱乐相关的内容,政府的网站正常情况下人们较少会去关注。

其二,被征收人中相当一部分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征收?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

显然,单纯通过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不应被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悉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应认为政府已经履行了其公告的法定职责。

黄晓丽律师认为,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这类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时,有如下三种经验方式应对。

一是依照《依法行政纲要》中的原则规定;二是依据法理,作合理的解释;三是参考最高院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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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第十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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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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