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但是对于权利的行使,也是要讲究时效性的。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您知道维权的最佳时间点吗?在爱土拆迁律师团经历过的很多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其实对维权时机很模糊,导致错过了维权时机,非常可惜。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案件中,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这就是维权的最佳时机。我们可以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这都是我们维权的手段。
这两份文件一出来,我们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这么两个文件——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
征收决定公告是在对你这里房屋进行征收的一个决定,里面的内容要看仔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实践中,往往这个时候很多被征收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也说不清楚征收决定内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这也就会影响我们对于维权时机的判断。
错误的维权思维:抗拒、不合作,结果征收方光明正大地来拆你的房
当我们的房屋经过测量以后,给出具体的评估报告以后,征收方工作人员会来和大家沟通补偿的问题。这个时候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的补偿是在太低,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愿与征收方沟通,结果不了了之。
过了一段时间,你就会发现,你这里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这个时候你还不当回事,那么,你可能就离你要合理补偿就越来越远了。而征收方就不会再主动联系你了,因为他们也在等您诉讼时效过期,然后再光明正大地来拆迁你的房子。
为什么你还没签字,征收方就来拆房,还是合法的?
还是权利行使时效的问题。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你和征收方也就没有谈判的余地了,征收方已经关闭了谈判的渠道。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其他救济途径了。否则,等来的就是征收方的挖掘机。
我们该如何知道我们维权的期限呢?
下面我们详细谈谈我们最后的救济途径的时效问题。方便被征收人对照参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直接提起诉讼】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后提起诉讼】行诉法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遇到强拆,属于紧急情况,可以不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家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内容,除了复议和诉讼,其实还是有很多其他维权方式,只是大家见的可能最多的就是这两种,也是最管用的。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如果您不清楚或有其他疑惑,需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希望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爱土拆迁律师团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果您有征地拆迁方面的疑问,您可以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爱土拆迁,然后发私信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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