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整治越来越严格,这家企业又吃了手续不全的亏!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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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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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企业有政策支持,不能简单定违建。既然是有红头文件,即使未取得相关用地申请或者建房许可,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大棚房。违建认定需要走专业的程序严格审查,直接以大棚房的名义一刀切了,该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大棚房整治越来越严格,这家企业又吃了手续不全的亏!

四川张先生一直在外地做生意,经营地有声有色之时,突然接到村里的电话,说是地方大力发展乡村经济,鼓励张先生回乡办厂,带动乡亲致富,并承诺一定会给他最优惠的政策。

从小张先生就经常在父母农忙的时候在村委会跑来跑去,和村里的感情自然很是深厚。如今在外小有成就的张先生,考虑到是时候回馈家乡了,另一方面看在有政府的红头文件支持创业办厂,还是比较放心。于是他便放弃了在外的事业,毅然决然回到家乡开启了新的创业之路。

可当厂子没办几年,张先生却一头装上了当地的“大棚房整治”行动。他的厂房被认定为大棚房,当地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他赶紧拆除。这让张先生感到不解,村里喊我回来办的厂房,怎么就变成大棚房了呢?

什么是大棚房?为什么要拆?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非农业建设,以大棚的外观包装成的住宅、养殖场、厂房等,说白了,大棚房实质上就是违章建筑。

从去年底开始,大棚房整治在各地大面积铺开。本意是为了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土地,但是有的地方在拆除违建大棚房时,将这一定义和范围扩大了,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把一袭拆迁项目也纳入大棚房来拆除,并且补偿很低或者不予补偿,这其实违背了大棚房整治的本意。这需要咱们被征收人尤其是部分企业警惕。

企业主遭遇拆违困境,吃了手续不全的亏!

张先生这样的企业,其实还是吃了手续不全的亏。他们大多数和村里都签了租地协议,协议中约定租赁村里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厂房建设。根据这份协议,企业主们就放大胆的干起来了,也根本不会想到要办其他的建房许可、规划许可。提起来还会说“我们这的厂房都没人记得要办证件的。”

的确,和村里的租赁协议是能代表村里是知情,但这并不能证明建筑的合法性。这时候去找村里,村委自然是支支吾吾的推诿迟疑。

村里没答话,当地却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来催了好几次。这使得张先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尤其是张先生前些年办企业,还在当地获得了“致富能手”的荣誉称号。几年时间,却要面临被拆违。像张先生这样的企业,难道非拆不可吗?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不久,张先生的企业厂房便被当做违建的大棚房,强制拆除了。

返乡企业有政策支持,不能简单定违建

咱们回到本文开头,张先生返乡办企业是由地方政策文件支持的。而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具有信赖利益,一经作出,除非有特殊情况,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本案中,张先生当时正是考虑到了县政府有《经济招商手册》的支持,并且自己也对这份文件进行了拍照复印。也就是说张先生建厂房虽然没有办齐手续,但是获得了官方认可的。

既然是有红头文件,即使未取得相关用地申请或者建房许可,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大棚房。违建认定需要走专业的程序严格审查,如果直接以大棚房的名义一刀切了,其实并不合法也不合理。张先生的企业在面临拆迁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遭遇拆违,一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否确实是违建,只要遭遇了违法强拆都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违法了,也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将其拆除,不允许通过违法的程序来处理违法的建筑。

张先生的厂房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没几天后,便被综合执法局进行了强拆,里面的机器设备都遭损毁。《行政强制法》规定,张先生可以在被违法强拆之日起60日内复议或者6个月内诉讼

更何况,张先生的厂房不能完全认定为大棚房。一旦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就可以提起复议程序了。

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眠的人,很多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合法,也不主动采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政府的行为是不接受、不拒绝、不主动,最后只能落得过了维权期限,被合法强拆的下场。幸亏张先生找到了我们爱土律师。我们在复议期限内抓紧收集证据,提起复议程序,如今已得到了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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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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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逼迁情形,这样维权不吃亏
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就断水断电断气等问题进行举报。依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面临被断水、断电、断气的逼迁方式时有着丰富多样的维权途径。例如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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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是否能吃亏,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感情是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往往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摆脱对方,但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呢提起离婚诉讼在时间上抑或主体资格上有无法定禁区不仅如此,还有的当事人还会有顾虑,先提离婚吃亏吗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不是就意味着在离婚官司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本文将在以下的介绍中对这些问题为大家简单解释。
一、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一部分当事人混淆了“提起离婚”和“判决离婚”,不清楚自己在提起离婚上享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这就表明中国的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夫妻双方只要认为彼此感情破裂,就都有提出离婚的自由。但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谁先提离婚谁吃亏吗谁先提离婚谁吃亏,这是大多数人的顾虑,其实大可不必,提起离婚的先后顺序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会利用另一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故意拖延,以期对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争取上作出让步,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实际上,夫妻双方不论谁先提起离婚,都不会影响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民并不会因为谁先提起离婚就故意偏袒另一方,而是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处理财产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作最公正的判决。实践中,离婚诉讼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当事人争议颇多,理论上,先提起离婚的一方并不意味着吃亏,但是如果要想尽快得到离婚判决,又尽可能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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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一方先提出离婚,通常表示这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愿要强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会抓住其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其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不让步,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会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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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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