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一定要做好这些准备!否则会吃大亏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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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护好自己的产权凭证,特别是房产证。第二, 拍照、录像自家房屋。第三, 保存征收方公示的文件。第四, 提前查询拆迁项目相关信息。第五, 谨慎签署补偿协议,切勿相信口头承诺。第六,必要时请专业人员把关。
拆迁前一定要做好这些准备!否则会吃大亏

征收拆迁肯定大家都听说过,而真正经历过拆迁的人却是少数。往往绝大多数人一生也不一定能经历一次征收拆迁,所以人们对征收拆迁细节问题的了解会少之又少。当我们遇到征收拆迁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提前又要做好哪些准备,才能防止麻烦事情的出现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总结了以下几点重要注意事项:

第一,保护好自己的产权凭证,特别是房产证

通常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后,需要被拆迁人将房屋相关的所有产权凭证交给拆迁方,由拆迁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等一系列手续,被拆迁人此时便不再对房屋享有原先的权利与义务。若是在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交出房产证,被拆迁人便难以证名房屋的合法性及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二, 拍照、录像自家房屋。

征收拆迁工作开展的前期都是以宣传走访的形式来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来达到自愿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目的。而征收拆迁工作进行到中后期时,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矛盾会日渐激化,最终很有可能会面临强拆。此时最重要的,便是避免与拆迁方强硬对抗,要尽早转移房屋内贵重财物,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要对自家房屋进行全面的拍照、录像,以此作为后续维权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 保存征收方公示的文件。

拆迁方所实施的征收拆迁是否合规合法,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其中几个较为重要的证据便是征收方所公示的征收拆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一系列政府文件。被拆迁人可以对相关文件进行拍照、复印、扫描,以便提供给专业拆迁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情况作出详细分析。

第四, 提前查询拆迁项目相关信息。

如拆迁项目的性质、主导者、相关政策、以及是否合法。将查询来的信息与正在实施的拆迁情况进行对比,若周边地区也曾实施过征收拆迁便可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比对,对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作出初步判断。

第五, 谨慎签署补偿协议,切勿相信口头承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之前,一定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但是,由于拆迁补偿协议涉及金额巨大,所以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口头协议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在实践中如果有纠纷,往往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若是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下,应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第六,必要时请专业人员把关。

征收拆迁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繁琐复杂,普通民众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通常也没有足够的时间细致钻研征收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若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的预期差距过大,属于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自行与拆迁方协商也难有寸进的前提下,尽早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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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签约”泛滥城乡,被拆迁人这样做,保证不吃亏
其一,耳聪目明,及时获悉项目动向。其二,“预签约”的最重要应对策略,就是“暂不签约”。其三,聘请律师要趁早。其四,拓展思路,全方位施策搭建协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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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何选不吃亏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何选不吃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怎么选不吃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怎样选择不会吃亏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遗产房屋拆迁安置房怎样作价
第305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等价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是与原先以实物安置使用人为主的情况相适应的。
但是,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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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应该如何选不吃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怎么选不吃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怎样选择不会吃亏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遗产房屋拆迁安置房怎样作价
第305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等价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是与原先以实物安置使用人为主的情况相适应的。
但是,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
朋友的老家最近要新建个工厂,正好处于拆迁的位置,但是怕拆迁不太划算,就想了解一下拆迁房签合同怎样才能不吃亏
[律师回复] 你好,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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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逼迁情形,这样维权不吃亏
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就断水断电断气等问题进行举报。依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面临被断水、断电、断气的逼迁方式时有着丰富多样的维权途径。例如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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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您好,最近中了五百万,想要买房产,请问拆迁补偿律师教你购买共有房产,怎样才能不吃亏
[律师回复] 通知》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上,被拆迁房的面积计算,应按实测或登记面积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方面,被拆迁人将获得临时安置补偿,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米15元发放,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搬迁补偿费用方面,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米20元发放,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
新年一过,各地的拆迁补偿新规就相继出台,今天,就让盛廷律师带大家一起来剖析让被拆迁人头疼的“拆迁补偿标准”,看一看拆迁补偿怎么要才不吃亏。
一般来讲,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本着这个原则,房屋拆迁的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式:
01
货币补偿
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一般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补偿,而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严格来讲,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但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城中村,周围已经被高楼大厦包围,那么只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价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房屋也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争取补偿。
01
产权调换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都应该有选择房屋置换的权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最低应当是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1:1的安置。
01
宅基地置换
这种补偿方式仅限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被拆迁人。有的被拆迁人习惯了集体土地“独门独栋”的惬意生活,并不想搬进楼房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地有用地条件的,可以选择这种方式,要求拆迁方再划分一块宅基地给被拆迁人,并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本价格。
当然,除了上述对房屋损失的补偿外,被拆迁人还有权利要求相应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偿费用等。
对于拆迁补偿律师教你购买共有房产,怎样才能不吃亏的解答如上
离婚的时候是否能吃亏,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感情是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往往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摆脱对方,但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呢提起离婚诉讼在时间上抑或主体资格上有无法定禁区不仅如此,还有的当事人还会有顾虑,先提离婚吃亏吗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不是就意味着在离婚官司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本文将在以下的介绍中对这些问题为大家简单解释。
一、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一部分当事人混淆了“提起离婚”和“判决离婚”,不清楚自己在提起离婚上享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这就表明中国的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夫妻双方只要认为彼此感情破裂,就都有提出离婚的自由。但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谁先提离婚谁吃亏吗谁先提离婚谁吃亏,这是大多数人的顾虑,其实大可不必,提起离婚的先后顺序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会利用另一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故意拖延,以期对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争取上作出让步,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实际上,夫妻双方不论谁先提起离婚,都不会影响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民并不会因为谁先提起离婚就故意偏袒另一方,而是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处理财产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作最公正的判决。实践中,离婚诉讼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当事人争议颇多,理论上,先提起离婚的一方并不意味着吃亏,但是如果要想尽快得到离婚判决,又尽可能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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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有什么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中村改造拆迁有哪些基本流程 一、规划: 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 四、建设 1、制定建设方案并审核。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2、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由村集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商代办及合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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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吃亏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一方先提出离婚,通常表示这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愿要强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会抓住其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其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不让步,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会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买二手房不吃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第一招:地理位置是关键 地段好坏决定房屋的未来升值潜力。对于购买二手房纯居住人群来说,可以尽量选择那些离车站、地铁较近,周边商业氛围较完善的区域买房,这样不但上、下班较便利而且买菜、购物等也会十分方便。 对于购买二手房长期投资人群而言,最好选择在商圈成熟、地段较好、交通便利区域买房,因为随着商圈的不断成熟其二手房价值也会充分体现出来,同时如果房屋业主以租代售的话,其投资回报收益也将较为可观。 第二招:房屋质量看周详 房屋质量是买房时十分重要的一个考核因素。就目 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而言,上世纪80年代的二手房普遍较多,由于这些二手房年代建成较久,使用时间较长,因此可能存在管线老化或走线不合理、墙体爆裂或脱皮明显、天花板经常渗水、防水防火性能较差等状况,因此购房者在选购二手房时应注意这些因素。 第三招:户型面积要选好 上世纪80年代期间的二手房普遍户型面积较小且通风采光也有其局限性,而上世纪90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屋户型开始逐渐合理化。因此,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尽量选择自己更看中的那一方面,如首次置业者可以选择那些户型小、总价相对较低的二手房过渡;而白领、上班族则可以购买那些户型相对较宽敞的二手房。 第四招:房屋产权验仔细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纠纷,因此了解清楚房屋产权状况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弄清楚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为同一个人并要求卖方提供合法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其次,确认产权证所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屋产权来源与其合法性。 第三,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有无房产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当购房者仔细验明所购房屋产权性质之后方可安全购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五招:装修结构弄清楚 二手房大都带装修,对于购买后立即入住的购房者来说着实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装修开支。但是对于想要重新装修的购房者来说,就要将其最初购买时的装修情况弄清楚,已经装修过的地方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最好了解其住宅的内部结构图,包括管线的走向、承重墙的位置等,也好便于重新装修。 第六招:屋内配置细查看 购买二手房时,屋内的部分配置(沙发、衣柜、空调、床、燃气灶、热水器、电话等),通常情况下业主都会折价或半卖半送给购房者。这时购房者切不可贪图小利,一定要仔细查看这些物品是否能用,再考虑购买与否。 第七招:物业杂费看真切 算算居住费用水、电、气的价格,观察这些费用如何收取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三表是否出户。看看所购买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多少;小区是否封闭,保安水平怎样,观察一下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责任心;小区绿化工作如何;了解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务。同时,自驾车族还要查看其车位的费用。如果是高层塔楼还需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如何收费等,将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搞清楚才能够安心购买。 第八招:探访邻里是否和睦 邻里之间是否和睦关系到购房者日后的居住生活状态,好的邻居会让你生活愉快。通过衣着和生活规律判断在此居住人们的社会层次,拜访楼上、楼下、左左、右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居住是否顺心。这样,不但能够提前与邻里之间打好基础以便日后好相处,同时亦能知晓购房者所购买房屋的整体居住氛围与自身需求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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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在单位整体拆迁时,拆迁人从被拆迁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达不到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而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在单位部分拆迁时,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而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助标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后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200元计算,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是非住宅搬迁,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搬迁补助费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国有土地住宅和征地转户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均按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自拆自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证照的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商业用房按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按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此外,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通告时止。其他相关规定新标准规定,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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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凭厂房拆迁经营亏损补偿,属于承租者还是被拆迁人
[律师回复]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厂房,库房出租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限进行了解。
3.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吃亏还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吃亏?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由判决。可见,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
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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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过程中,如果相关政府部门未做好告知征地情况、听取农民意见、办理补偿登记等工作,被征地农民就可以以其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2. 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确立的补偿标准不满,被征地农民可针对补偿标准申请协调和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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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离婚后一方吃亏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一方先提出离婚,通常表示这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愿要强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会抓住其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其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不让步,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会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感情是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往往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摆脱对方,但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呢提起离婚诉讼在时间上抑或主体资格上有无法定禁区不仅如此,还有的当事人还会有顾虑,先提离婚吃亏吗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不是就意味着在离婚官司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本文将在以下的介绍中对这些问题为大家简单解释。
一、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一部分当事人混淆了“提起离婚”和“判决离婚”,不清楚自己在提起离婚上享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这就表明中国的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夫妻双方只要认为彼此感情破裂,就都有提出离婚的自由。但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谁先提离婚谁吃亏吗谁先提离婚谁吃亏,这是大多数人的顾虑,其实大可不必,提起离婚的先后顺序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会利用另一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故意拖延,以期对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争取上作出让步,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实际上,夫妻双方不论谁先提起离婚,都不会影响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民并不会因为谁先提起离婚就故意偏袒另一方,而是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处理财产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作最公正的判决。实践中,离婚诉讼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当事人争议颇多,理论上,先提起离婚的一方并不意味着吃亏,但是如果要想尽快得到离婚判决,又尽可能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
离婚一方吃亏了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一方先提出离婚,通常表示这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愿要强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会抓住其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其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不让步,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会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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