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用人单位欠薪不给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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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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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薪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向劳动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2、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3、通过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维权。4、申请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欠薪保障金。
遇到用人单位欠薪不给怎么办

1、向劳动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投诉的解决的优点是,一旦用人单位是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通知的,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样劳动者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因此,这种方式在处理拖欠工资时,一般情况下可以首先选择。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请求复杂的,如涉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需要具体认定的,则可能劳动行政部门也无法解决,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2、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比较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投诉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只能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须要先经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的外,其它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过仲裁解决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

(1)如果单位经营稳定,劳动者也想继续在该单位上班的,可以仅请求拖欠的工资,保留劳动关系

(2)如果单位经营状况欠佳,以后继续在该单位上班的,可能存在风险的,鉴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通过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维权。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的,劳动者可以积极的向劳动行政部举报并请求协助报案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采用刑事手段的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并且一旦进行刑事程序,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大多都愿意积极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一项重要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是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的方法拒绝支付的。所以刑事程序启动后,用人单位负责人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所以一般进入刑事程序后,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都可以尽快拿到了。

4、申请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欠薪保障金。

本项不算是维权方式,但是在用人单位倒闭,实在发不出任何工资的,也可以申请该项保障金,有了总比没有好。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突然倒闭,导致大量劳动者的工资无着落,因此会通过社会力量设立一些欠薪保障金,如果用人单位欠薪无法支付的,政府向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达到救助劳动者的目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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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薪日适逢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错后支付。
二、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降工资吗
1、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3、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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