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维权中,如何申请听证?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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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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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而言,整个征收程序中有两个地方被征收人有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其一,拟征收土地告知阶段,即在征地项目审批之前。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即征地项目已依法报批之后。
在征地维权中,如何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进而获取其意见的法定程序,叫做听证

实践中,听证通常以开会的形式举行,并常能吸引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监督。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都有哪些可供被征收人申请的听证程序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确定性的行政法规。

其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出现在第11条,即关于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旧城区改建”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整治项目。

且这里的听证会是建立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由政府依职权主动组织召开的,而并非由被征收人申请召开。

集体土地征收:两轮听证机会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面的听证问题会复杂一些,规定也都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之中。

大体而言,整个征收程序中有两个地方被征收人有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

其一,拟征收土地告知阶段,即在征地项目审批之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那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确有必要”呢?是否农民申请听证,政府就一定要组织听证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明确规定,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据此,在此阶段只要农民提出申请,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

且申请者是农民、农户即可,而不一定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也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可知,这第一轮听证权利是有规可依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实践中注意把握这一轮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可能为后续征地项目正式启动后的维权省去很多麻烦。

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即征地项目已依法报批之后。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两公告一登记”阶段,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现实中寻求听证程序的机会还不止这些。

如果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那么政府仍有可能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沟通、协调解决办法。

但上文所述的两轮听证,则是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广大农民兄弟的权利,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维权中的大忌,就在于前面人家问你意见的时候你一律没意见,等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这意见就都来了,如此状况出现只会导致“双输”的情况,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

据此,征收维权中的这些听证机会,被征收人还是积极把握、运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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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维权中,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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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在明拆迁律师:征收维权,你申请听证了么?
[律师回复]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进而获取其意见的法定程序,叫做听证。实践中,听证通常以开会的形式举行,并常能吸引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监督。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都有哪些可供被征收人申请的听证程序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确定性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出现在第11条,即关于旧城区改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该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旧城区改建”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整治项目。且这里的听证会是建立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由政府依职权主动组织召开的,而并非由被征收人申请召开。集体土地征收:两轮听证机会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面的听证问题会复杂一些,规定也都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之中。大体而言,整个征收程序中有两个地方被征收人有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其一,拟征收土地告知阶段,即在征地项目审批之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那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确有必要”呢?是否农民申请听证,政府就一定要组织听证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明确规定,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据此,在此阶段只要农民提出申请,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者是农民、农户即可,而不一定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也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综上可知,这第一轮听证权利是有规可依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实践中注意把握这一轮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可能为后续征地项目正式启动后的维权省去很多麻烦。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即征地项目已依法报批之后。《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两公告一登记”阶段,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现实中寻求听证程序的机会还不止这些。如果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那么政府仍有可能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沟通、协调解决办法。但上文所述的两轮听证,则是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广大农民兄弟的权利,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维权中的大忌,就在于前面人家问你意见的时候你一律没意见,等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这意见就都来了,如此状况出现只会导致“双输”的情况,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据此,征收维权中的这些听证机会,被征收人还是积极把握、运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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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不一定必须组织听证,但是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告知被征地的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农户认为有必要申请听证的,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三)征地工作程序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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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中的听证程序,你应该这样申请!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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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听证的时间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不一定必须组织听证,但是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告知被征地的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农户认为有必要申请听证的,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三)征地工作程序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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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组织听证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不一定必须组织听证,但是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告知被征地的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农户认为有必要申请听证的,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三)征地工作程序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必须组织听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征地必须组织听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不一定必须组织听证,但是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告知被征地的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农户认为有必要申请听证的,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三)征地工作程序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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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维权中,申请听证是你的权力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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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结论: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解析: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征地补偿包括的内容有: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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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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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犯法了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听证是由被征收人申请的,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听证的,征收部门是不需要举行听证的。所以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不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房屋拆迁补偿款信息能否被公开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公民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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