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没看到这些文件的话,谁劝也别签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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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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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地公告。二、征收土地公告。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大事,如果没有看到以上文件,就提前签订了相关的补偿合同,极有可能拿不到拆迁款。
农村征地没看到这些文件的话,谁劝也别签字

近年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愈加迅速,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破旧宅基地就会进行拆迁处理。而对农民朋友来说,拆迁是一件半喜半忧的事,喜的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但忧的是拆迁补偿总是会各种延迟,而且由于很多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也会吃亏。

案例:村干部上门劝签,签完字拆了房,补偿却不给了

这不,前段时间老张就吃了一个哑巴亏。老张长期一个人在家,儿女在外务工,村干部给老张说签订了合同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了,老张于是二话没说,直接在合同上签字了,后来才发现当地根本就没有拆迁项目,像老张这样什么政府文件都没见着就签了字,最后房子被人推了,钱是一分都没拿到。

老张悔不当初,如果能提前了解到相关的规定,现在也不至于因为拆迁这件事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新乡村的建设一直都在进行,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看到下列文件,仔细判断当地拆迁是否合法。如果没有,即使村干部说的再动听,也不能签字!

一、拟征地公告

内容:拟征地公告,是指在征地行为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个公告是得知征地征收消息的第一步:征收不征收?征收范围在哪里?……都会详细的以文件形式展现出来。

权利:村委会和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委会或村民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让老百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征收补偿。

二、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权利:这个公告是必须让农民见到的,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公告至关重要,如果这一公告不存在,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张贴期限方面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是可以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对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被征地权利人的意见确需要修改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征地补偿方案,您需要仔细判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可以参考周边平均市场价格,如果认为不合理,一是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二是可以委托律师,对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程序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诉讼维权。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要提醒大家的是: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重中之重的环节,所有的维权努力都是为了安置补偿协议的公平公正,而最后补偿款和置换房屋的取得也都要依赖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所以签字一定要慎重,补偿款不满意?不签!内容不清楚?不签!约定不明确?不签!违约条款没有约定?不签!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了解协议内容,防止签订空白协议。

拆迁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大事,如果没有看到以上文件,就提前签订了相关的补偿合同,极有可能拿不到拆迁款。其实,在征地拆迁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百姓的权益维护有很好的保障措施,及时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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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征地,没看到这些文件,谁劝也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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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侵权中,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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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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