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如何确定归属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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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房屋买卖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即使买家付了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卖家。
遇到这种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如何确定归属问题

房屋的买卖交易是市场上很重要的买卖行为,其牵涉着公民个人巨大财产的转移。

因此,在房屋的买卖交易上发生的纠纷也非常之多。

再加上城镇化的征收拆迁,房屋买卖交易更显得复杂繁琐,尤其是买卖被征收拆迁的房屋。

如若处理不好,则会侵害几方的公民利益。

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给您讲讲,在实践当中,很多被拆迁人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即:房屋买卖交易完成,但还未过户。

此时如遇到征收拆迁,这个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该给卖家呢?还是给买家?

在拆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卖家与买家本已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且买家支付了定金或是房屋的全部的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这时候遇到房屋拆迁了,房屋的拆迁补偿比原来该房屋的交易的价格,翻了数倍。

面对巨额利益,卖家和买家都会以自己享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体资格而争抢征收拆迁补偿款。

那此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到底该给谁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的意思是说:房屋买卖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即使买家付了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卖家。

卖家还能对房屋实施一切权利。

而此时对于交了钱的买家来说,卖家只是欠债的人,买家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而根据《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如果房屋买卖仅完成了交易行为,而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项是应该给付给原卖家(即房屋所有人)的。

而此时对于买家的损失,买家可通过提起违约等赔偿诉讼,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房屋买卖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买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同时,买家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虽然其可以通过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但却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不利。

所以,房屋买卖,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积极履行房屋买卖的所有程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麻烦。

上述法理仅是框架性的逻辑,不针对个案。

个案中,房屋纠纷和涉及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再加上征收拆迁政策性也比较强,所以还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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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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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处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如果在互换承包地之后,已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没有到村委会办理变更手续。农户还是有权利取得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中一种方式。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农村两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之间选择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互换之后,互换的承包地往往更为集中,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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