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是不是有权利征地、分配补偿款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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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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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村委会明显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土地和实施征地工作的权限,只能辅助政府完成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村委是不是有权利征地、分配补偿款

大家都知道,每个村都有村委管理着大家的农耕生产和地方秩序。小到邻里和睦、户口迁出,大到土地承包确权经营,都是村委推动。村委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级政府,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在方方面面影响着村民生产生活,同时负责宣传上面下达的政策。有时候征地也是村委出面积极组织大家,这时候,面对利益分配,大家对于村委的作用又会有些担忧。

征地拆迁实践中,很多农民朋友反映,村里大小事务都是由村委会说了算,只见村委会“管理”,不见村民“自治”。村里征地都是村委会说了算,根本不和大家商量,让村民很是恼火。

有农民朋友向拆迁律师提出疑问:村委会有这么大的权力吗?这样真的是合法的吗?接下来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具体分析解答。

村委会有权征收我的土地吗,法律怎么说?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还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某村土地被征收了,根据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不同,征收方必须具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但无论征收的土地是什么样的,村委会都没有决定权!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因此,村委会明显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土地和实施征地工作的权限,只能辅助政府完成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农民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没有见到征收方主动公告相关批文的,可以要求征收方公布。农民朋友们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咱们遇到的征地项目是不是缺少审批文件,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了,征收方没出面,村委会来给补偿,这其中是不是有猫腻?

农民朋友们必须弄清楚的一点是,土地征收不是土地买卖,并不是任何人(主体)都能作为补偿主体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说,实践中村委会并不是征地补偿的实施主体,而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补偿的一方。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收咱们的地、给咱们钱(补偿)的,一定要提起警惕,自己遇到的究竟是合法的土地征收,还是村委会组织的违法土地买卖/以租代征

村委会违法进行土地交易获利的,咱们有权利拒绝交地,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申请查处村委会土地违法行为。如果乡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咱们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维权。

征地补偿款都归村委会?怎么分配也是村委说了算?有这个道理吗?

很多农民朋友问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里也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意思是不是土地补偿款归村委会,分不分给村民、分多少给村民都是由村委会说了算的?

农民朋友们可以直接记下这个结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农民朋友们可以这样理解,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是归村委会所有。村集体只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村委会本身更不是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土地应该是归咱们每一位村集体成员所有,每一位享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村民都是权利人之一,所以土地补偿款当然也不是归村委会所有的。农民朋友如果遇到有人说集体土地归村委会所有,所以补偿也归村委会支配的,可以直接反驳他。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在法律和地方规定允许范围内提留部分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设和公益事业等使用。

但这部分通常不超过30%(具体须参考地方规定),且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议才能实现,其余土地补偿款都需要分配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重视村民会议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其中。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想分给谁就分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如果有农民朋友认为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诉讼维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通过乡镇政府的管理职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受偿权益。

农民朋友们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村里的大小事务都可以由村委会自己说了算。村委会应该是村民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才对。

如果农民朋友认为村委会在处理村务过程中侵犯到了自己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

农民朋友们越担心村委会因此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越担心自己如果状告村委会将受到街坊四邻的排挤,对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才会越大。遇到侵权行为时,权利要咱们自己依法争取回来,退缩只会让侵权者越来越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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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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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有没有权利征地、分配补偿款
无权。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村委会明显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土地和实施征地工作的权限,只能辅助政府完成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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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包含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包含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权利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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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有征地、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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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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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征地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委会征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征地事务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村委会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公顷(合亩)。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项目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坐落在____________村(社区),具置详见勘测定界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___________公顷,其中农用地____________公顷(含耕地_________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____________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_元。(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 按照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元(综合补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_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用元。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及时交付土地。 五、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乙方应及时张榜公告,并报甲方备案,丙方监督乙方执行。 六、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本次征收土地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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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征地中,村委会有权利征收吗?
在农村征地当中,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一般农用基本土地的征收都是需要通过国务院的批准,而且对土地的征收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同时还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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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征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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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否有权利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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