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存在收回可能的宅基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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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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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的宅基地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将户口迁出后,原有的宅基地就会被空闲出来。这一类宅基地未来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二、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
涉及存在收回可能的宅基地有哪些

宅基地被回收,意味着 中央陆续出台了许多土地政策,重点整治扶持农村。

一说到农村,最让人关切的就是宅基地问题。

随着农村确权工作的深入,宅基地问题也随之凸显。

因此,在土地政策里,明确规定了以下宅基地无法确权,甚至将面临被收归村集体所有。

下面,小编告诉你哪些宅基地将被回收:

一、闲置的宅基地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将户口迁出后,原有的宅基地就会被空闲出来。

这一类宅基地未来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

当然,国家会给予一定补偿。

律师提醒:最后的补偿数额会根据当时的市场决定。

在此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人一定要办好相关证件和手续,否则到时候补偿数额会因为手续欠缺等瑕疵而有所折价。

另外,如果在城里买房,最好别轻易落城市户口,保留住农村户口,未来的农村户口会有巨大升值空间。

二、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

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

律师提醒:农户可通过相关的行政手续将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合法化,如:罚款、补证等,一定要保证各层手续证件的齐全。

三、五保户所留下的宅基地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

四、宅基地面积超标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

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

宅基地面积超标,是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超标面积,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有不同价格的补偿。

农村村民对于超过部分可进行相关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

这样在回收时有一定比例的补偿。

五、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律师提醒:“一户多宅”也是历史残留问题,而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在2028年的土地政策上更加深化了这一规定,对于多出的住宅,在回收时也有补偿,补偿价格根据地方的市价而定。

还有一种选择:“一户多宅”的农民在合适情况下最好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一定缩减。

六、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能买卖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买卖仅限于村集体中的农村户口。

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也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回收补偿也是折价性补偿,并不划算。

城镇居民可以租用农村宅基地进行相关使用,如遇拆迁可与出租者协商相关补偿问题。

七、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宅基地这里的继承仅仅指房屋产权的继承,并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城镇居民始终不能享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所以,一旦房屋损毁,村集体便可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律师提醒:所谓“地随房走”,在一定意义上是指只要房子在也在变相使用农村宅基地。

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产权,在遇到拆迁或征收时,有房屋的补偿权益,此期间谈判协商的价码有可操控区间。

八、政府因建设需要征地政府因建设道路或者其他用途时,可以通过与农民协商赔偿后,再对其宅基地进行回收。

征地一般都是拆迁。

拆迁中有很多人为因素违法来压低价码,农民可依法维权,但不要放弃协商的手段,协商是提高价格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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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A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且女方也是申请人之一,那这宅基地她当然是有份的。(一般是所有申请人平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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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国土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是国家针对农村宅基地处理的相关民事行为中出现的情况而制订的法律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来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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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返还涉及拆迁的宅基地补偿归愿告所有
[律师回复] 农村征地拆迁涉及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首先,因征地拆迁的宅基地的补偿有法可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2.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含了农民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的,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而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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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返还涉及拆迁的宅基地补偿归愿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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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征地拆迁的宅基地的补偿有法可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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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含了农民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的,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而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我父亲户口在一组 我在二组 想问一下我可以分配父亲的宅基地吗 房屋可以继承吗 请问农村宅基地怎么分配 涉及此方面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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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涉及多个方面。拆迁方需支付房屋及其内部装修的补偿费,还要负责社区安置和搬迁费。原宅基地使用权也需补偿,同时提供生活困难补贴和额外奖励。家用电器设施的迁移也有补偿,对非住宅用房的临时经营损失也要赔偿。这些补偿内容确保了被拆迁者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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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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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的宅基地存根在哪里找
[律师回复] 1、农村宅基地的档案,在县(区)即土地管理部门即国土资源局存放。宅基地档案可以到上述部门查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我父亲当年在泰安新泰市下面的农村,有自己房子,父亲年长后搬出农村去到外地工作,家里的房子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但是父亲前几年因病去世。我现在和母亲都在外地工作,住的父亲单位的福利房,听说现在农村的房子要确权,我和母亲的户口已经都迁出了农村,父亲那个农村的房子,能继承过来吗?如果能的话,要怎么处理?谢谢。
[律师回复]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以下回答基于两个前提:  
一你所谓的“县城”不是设区的市,是小县城。
1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必须要尊重承包方(现在就是你)的意愿,你可以选择继续耕作(承包经营)或者流转承包地。
2这一次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确权登记,尊重历史的同时也要照顾现实,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当前承包的状况进行确权,这也是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你属于特殊人群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许以你的名字登记。  
如果,你没有参与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要通过民主协商(村民会议)的方式确定你到底有没有承包经营权;  
如果,你所谓的“县城”是设区的市,你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那你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补充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连续二年弃耕抛荒了你的承包地,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种情况下,你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的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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