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同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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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者都是属于他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属于他物权的一种,二者之间互相有联系,又互相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同点是什么?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同点是什么?

都属于他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存在,通常仅体现为物权的某项权能或某一部份,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二、他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⑴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⑵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

他物权虽然与所有权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但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⑶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他物权的受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他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因而仍受所有权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内容的他物权,也必须受所有权的支配;

二是,他物权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所有权的客体物上又设置他物权,其结果是使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权。依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的内容不同,亦即他物权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

⑷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他物权并非自由发生。其发生的途径或称方法有两种: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如留置权等他物权;二是由合同约定,如抵押权、典权等他物权。他物权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其具体内容均由法律所规定,并为强制性规定,因而他物权是法定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者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都属于是他物权,他物权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生活工作中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和实际的案例决定具体适用于哪一项权利,并且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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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和继承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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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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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不同点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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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和继承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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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是一种期得权利。所谓的“期得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获得的利益。受益权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时,如被保险人死亡等才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继承权同样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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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与遗产继承权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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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所以受益人的产生须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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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物权法与担保法冲突是什么?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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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抵押效力的判定,适用《物权法》,因《物权法》不但是《担保法》的上位法而且是新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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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物权法就相同问题的规定有冲突,以物权法为准,实际上表明担保法的规定被“废除”了。合同法只负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与“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是一回事。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的修改,最明显的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或者说生效)时间做出了区分,你可以再研究一下物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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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例子,第二天9点之前,抵押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那么合同签署完毕即成立并生效了,与第二天的抵押登记没有关系。如果抵押合同本身因为双方的约定没有生效,那么车辆抵押权也就没有设立(或者生效),此时,当然也就谈不到第三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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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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