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意味着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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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房屋的所有人未及时申诉维权,房屋便难以逃脱被拆除的命运。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其关系到的不仅仅是是否拆除的问题。
拆迁中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意味着什么?

违章建筑的情况在国内的存在历史悠久且相当普遍,是在人口因素、居住面积、生活水平、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影响下而形成的特殊建筑形式,其存在关系到民生问题,因此难以杜绝。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来为您分析解答征收拆迁中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抛开征收拆迁问题不谈,来看下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意味着什么:

违章建筑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正式实施之时,在此前所建造的房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新建设的房屋都必须获得规划许可及审批后才能建造,也就是说,在2008年之前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也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

政府的主管部门经过立案、调查等一系列严格的行政程序后才能最终做出行政决定,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当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后,通常会责令房屋的所有权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若是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未自行实施拆除的情况下,房屋最终会被实施强拆。

也就是说,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房屋的所有人未及时申诉维权,房屋便难以逃脱被拆除的命运。

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其关系到的不仅仅是是否拆除的问题。

第一种情形,目的是降低补偿数额,节约成本。

拆迁户获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最重要的前提,便是对房屋及土地状况的认定了。房屋的面积越大,最终得到的拆迁安置补偿肯定会越多。但是,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违建面积的房屋会极大地压低补偿价格甚至根本不予补偿,也就意味着会极大地折损拆迁户所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因此,拆迁户一定要特别关注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问题,若是出现认定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一定要主动维权,避免错失良机而难以挽回。

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还有第二种情况,便是以拆代征。

征收拆迁所涉及的利益及成本非常巨大,只要将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的所有人便失去了房屋的合法拥有权,也就是说从根源上便断绝了该拆迁户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也达到了“花小钱办大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况极大的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遇到拆迁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时,拆迁户应做到:

1、无需过度惊慌,随时关注维权的时限;

2、寻找、收集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性的相关文件及证据材料;

3、以合理、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权,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4、保证在维权过程中房屋不被强拆,保住房屋才更有利于后期维权。

拆迁无小事,拆迁关系到拆迁户日后的生活水平甚至子女后代的生活水平。因此合理合法的权利我们应当尽力去争取。若是您也遇到征收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同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联系,通过合理、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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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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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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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建补偿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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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符不签
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拆迁指挥部无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为以后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他是受真正的拆迁人授权委托和被拆迁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视其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项目转让与他,并由他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这类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当该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便到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其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拆迁人,当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要多长几个心眼。拆迁公司与拆迁人均有委托合同,合同中可有些条款对拆迁公司是硬性的,如不能出现被拆迁人诉讼、复议、等事件,拆迁公司为了不出现此类事故便随意答应被拆迁人的条件,结果当条件不能实现时,被拆迁人去找拆迁人理论,拆迁人对此多是不认的,即使被拆迁人进行诉讼,但由于拆迁公司并不是合法的拆迁当事人,法官也没有办法判决拆迁人履行合同或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二)内容不确定慎签
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回迁时间不定。二是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不明。三是违约责任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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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违建多久不可以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的。 二、违章建筑的内容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三、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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