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也就显得格外的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其中的不同。
赵先生和孙女士是一对普通夫妻,他们在村内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结婚后在宅基地上自建了四间房屋,生活还算比较殷实。买车后,赵先生和孙女士便在自家的院落门前的一块空地上建了一个车库。后来,县国土资源局向赵先生和孙女士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中说车库属于违法占地建筑,要求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赵先生和孙女士认为这么多年一直使用也没有听说违法,便没有理睬。一个月后,赵先生夫妇发现自家门前的车库被一群人强行拆除,二人对强拆行为提出了质疑,拆除人员声称是依法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赵先生和孙女士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后,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进行强制拆迁,因此,他们断定县国土资源部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行政强制拆迁被废止,法院成为执行强制拆迁唯一的主体。但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8条也进一步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制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遵照执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如果征收范围内存在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3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以,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赵先生和孙女士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看法是非常的错误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征收房屋”的强制拆迁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规定是不同的。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受《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调整,行政机关有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所以我们要弄清楚到底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找对行为主体,采取合法手段,找到对的方法对的人,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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