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由于征收具有天然的强制性,因此征收应当以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的补偿为前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征收拆迁中我们该如何解读“先补偿,后搬迁”,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吗?下面小编将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大家解读征收拆迁中的“先补偿,后搬迁”。
要解读“先补偿,后搬迁”,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因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
当符合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此外由于补偿方式不同,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如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已经进行补偿;对于实行现房进行产前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在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则应当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按照之前安置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
由此可知,在征收拆迁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必经程序,补偿也是搬迁的前提。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必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就自己房屋的征收要求补偿和安置,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征收拆迁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可能会由于双方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有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可以申请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裁决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有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因此,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即使被征收人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征收工程的延误,征收方也不得擅自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
“先补偿,后搬迁”作为在征收拆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违背该原则实施征收拆迁,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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