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妇生育津贴补偿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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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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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辞退孕妇的生育补偿津贴通常是按照生育保险购买的标准来进行支付的。通常都是用人单位按照该孕妇上一年度的月工资标准并且由生育保险基金对孕妇进行支付,如果是没有给孕妇购买生育保险,那么需要用人单位自己赔偿。

辞退孕妇生育津贴补偿是怎样的?

一、辞退孕妇生育津贴补偿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乘以津贴或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未婚先孕被辞退赔偿吗?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我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孕妇在怀孕的期间是不能够被辞退的,如果有公司非法辞退孕妇,那么是需要给孕妇进行赔偿的。而辞退孕妇的生育津贴通常是由生育保险的所在机构按照孕妇的平均月工资进行支付,但如果是公司根本就没有给孕妇买这个保险,那么公司必须要给孕妇以自己单位的财务进行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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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2、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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