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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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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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只要合同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属于无效合同,若是双方签订的违约合同出现了违约情况,那合同签订人也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一、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一般就是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并不在我国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属于无效合同的。

1、无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确定的事实状态,不必有人主张其无效,也不必确认其无效, 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对合同是否无效有争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并加以确认。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

4、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纠纷民事纠纷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没有原告的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使发现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

5、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者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人的身份确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则可以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合同是否无效作出确认。

二、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对于有效合同是有规定的如果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肯定是不满足有效合同的要件,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是另一方进行强迫头,那么这个合同就无效,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在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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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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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条。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确认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条。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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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上未经民主程序被确认无效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企业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被确认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被确认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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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遗嘱无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院如何认定遗嘱无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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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以下五种行为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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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蚌埠绵阳晋城苏州长治晋中六安黄冈昆明生活中有很多民事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说,举债这种民事行为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有可能这些民事行为会被确认无效,那么如果被确认无效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
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
第十条。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就会恢复到原始的状态,也就是说该民事行为不会造成其他的后果。如果民事行为所约定的那些业务尚未履行的话,就会因为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不再履行。对于民事行为法律是有很多规定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绍兴。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条。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条。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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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资格证未经民主程序被确认无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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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上的民主证明未经民主程序被确认无效是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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