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悬赏广告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悬赏广告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成立要件不同。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二、悬赏广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
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
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
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
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
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
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
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例如在某一学校内,或者在某些人群之中,等等。
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
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
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
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准,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
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
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悬赏行为不能因为给付报酬而必须是对广告人具有经济利益的行为,即悬赏行为有无经济利益并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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