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购房人首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等。
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
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
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
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凭合同。
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三)、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
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效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四)、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五)、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七)、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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