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如何过户房产证,办理过户时主要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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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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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买卖双方如何过户房产证,办理过户时主要费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买卖双方如何过户房产证,办理过户时主要费用

一、买卖双方如何过户房产证

买卖双方这样过户房产证:

1、买卖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地产有效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有关部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核实、现场评估;

4、房地产买卖当事人缴纳一定的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证明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二、办理过户时主要费用

1、契税(成交价的1%)、印花税(成交价的0.1%)、营业税(成交价的5.5%)、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或是现在成交价与当时购买价差额的1%),如果您购买的已房产满5年,营业税将不征收。

2、办理过户时您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暂住证(外地人员提供)、房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

3、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暂住证(外地人员提供)、产权证(土地证)、契税票、贷款结清证明。

基本资料必须是夫妻双方的。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手续包括签订合同付定金、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等等,具体流程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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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如何过户房产证,办理过户时主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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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安置房过户费怎么算?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契税,房款的1.5%;交易费,3元/平方米;测绘费是按各区具体规定;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况是在200元内。卖房人应缴纳安置房过户税费,交易费,3元/平方米;营业税,差价5.5%;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分的20%或者房款1%;如果还没有办理土地证的,到时候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大概是房款的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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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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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没过户能主张物权吗
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依然有效,但当事人仅享有债权权益,未产生实质的动产所有权变动。未过户即物权变动受阻,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自签署起具法律约束力,除非受法律或双方特殊约定限制,否则未完成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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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标准如下: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中介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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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依然有效,但当事人仅享有债权权益,未产生实质的动产所有权变动。未过户即物权变动受阻,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自签署起具法律约束力,除非受法律或双方特殊约定限制,否则未完成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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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们签订的每一份合同都存在相对的责任,那么在签订的合同中有哪些责任?买卖合同中双方有哪些主要义务 ?
[律师回复]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1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152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很显然,在买卖合同当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卖方的义务对应的基本上是买方的权利,反过来,买方的义务也是基本上对应卖方的权利。合同中的义务是当事人应该遵守、严格执行的,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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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依然有效,但当事人仅享有债权权益,未产生实质的动产所有权变动。未过户即物权变动受阻,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自签署起具法律约束力,除非受法律或双方特殊约定限制,否则未完成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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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愿主张,卖方可以主张吗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前不久,B和A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A,按照合同约定,A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B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A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主张合同无效。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由于B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A要求判决B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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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卖双方签完合同之后,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二手房按揭买房流程如下: 1、签约,买卖双方签署建委、工商局指定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2、签贷款合同,买卖双方到中信营业网点签署贷款合同,需要买卖双方、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并且带齐以上材料,买方还需备齐首付款。( 1、2可在中信当天同时签署,暂时材料不齐、首付款不能当日交接或者买卖双方中的其中一方配偶不能同时到场,可以于合同签署日之后尽快补齐) 3、评估,中信安排评估公司上门评估,业主配合即可。 4、网上签约,签约中心委派专人陪同双方到建委网签窗口网签,网签价格要保证客户贷款要求。 5、审核,中信根据买卖双方提供材料结合评估报告和网签合同进行审核。 6、批贷,审核完毕决定是否批贷,以及批贷金额,出具批贷承诺函。 7、过户,签约中心安排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之前,需要买卖双方对大额物业费用进行提前交验;过户当天需要先到地税局按照网签合同交易额缴纳各项税费。买方当天可以领取建委开具的领证通知单、和地税局开据的契税票(中信银行陪同过户人员收走用于放款),(海淀当天领产权证)。 8、放款,中信承诺过户完毕3个工作日内放款给卖方。 9、物业交割,过户完毕双方交接房屋,一般为过户当日,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 10、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般过户完毕10个工作日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各区不同。11、抵押登记,过户之后买方需配合银行做抵押登记手续,办完抵押登记房本原件交予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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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双倍赔偿
[律师回复] 一、一房二卖能否要求双倍赔偿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一房二卖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二、房屋买卖中双倍赔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对于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也符合惩罚性赔偿即双倍赔偿的条件。《司法解释》的 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 第一,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第二,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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