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和待遇的关系是什么?
1、工伤认定和待遇的关系为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二、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赔偿依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1、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赔偿依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工伤职员若是对自己享受的待遇存在异议,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职员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即使最终没有被鉴定为伤残,依旧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根据规定,若是工伤职员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将会停止相应待遇。不同工伤职员的情况存在差异,故此其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也一般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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