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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确权的性质是确定房屋的物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确权其实就是房屋物权利的确认,确认房屋物权的归属,权利人对房屋物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确权。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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