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确认房屋产权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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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如何确认房屋产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如何分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中如何确认房屋产权性质

一、民法典中如何确认房屋产权性质

民法典规定,对不动产设立不动产登记簿,对不动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记载,所以查询不动产性质的,可以查看房产证或者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二、房屋产权性质如何分类

1、国有房产国有房产顾名思义其房屋产权是归国家所有。

这类房屋多是由国有单位建造或者购买的。

国有房产还可以进一步的细分为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直管产、国家划拨给单位的自管产和部队所有的军产。

2、集体所有房产集体所有的房产可以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

通常集体房产指的是森林、农田水利设施、教育体育设置,城镇集体单位建造的房产等等。

大家比较熟悉的集体所有房产想必就是农田山林了。

农田山林是归集体所有,如果有人承包了它们,其承包费用是归集体成员所有。

3、私有房产私有房产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它的产权是归业主私人有所。

通常我们购买商品房或者投资建造的房产都属于私有房产。

大家购买房屋,办理房产证时,一般产权证书上都有注明房屋是不是属于私有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相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联营企业通常指的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性质的企业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这个经济组织名下所拥有的房产也就属于联营企业。

如果公司因为经济困难想要抵押房产的话,需要联营各方的同意。

5、股份制企业房产如果公司性质是股份制的话,那么企业建造购买的房产也就属于股份企业房产。

如果想要将企业名下的房产抵押、转让,需要征得公司股东的同意。

按照规定不动产设立都是要经过登记手续的,所以查询不动产性质的话可以查看房产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本上也是有说明的,所以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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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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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活动是一种建筑活动,所以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是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然后交付工作成果,业主给付报酬,因此符合承揽合同定义,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如果是建设工程范畴,则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是承揽关系范畴,则法律法规无相关资质要求的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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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的特殊装修工程可以归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他的一般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属于承揽关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可以得出只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装修工程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把装修工程归到建设工程的范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和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装修工程应当只是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特殊装修工程,而一般的装修工程则不包含在其中。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办法别以单独一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必须委托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情形,而其他的装修情形则没有要求。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只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其擅自施工才会遭到处罚,对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所以,其他的一般装修不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结构的情形不是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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