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性质包括共有和独有两种,而共有产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房屋产权人怎么确定
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
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
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
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
3、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
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有两种性质,分为共有和独有两种,而共有产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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