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经济补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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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经济补偿金吗

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试用期规定是多久呢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经济补偿金吗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是有条件可以不录用劳动者,且不需要给劳动者任何经济赔偿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想要为自己争取一定的权益该怎么做才好,就应该找律图律师来提供协助,为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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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前提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审理后认为,

一,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

二,过了试用期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经过调解,公司在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试用期引发的争议不少。好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免责期、白用期,从而肆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的随意设置试用期,有的过了试用期还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职工,对此职工不得不有所防备。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为了防止单位利用试用期侵权,法律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都有明确规定:

一,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间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得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必须得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理由。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当单位说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求单位举证该“录用条件”是否在招聘时向职工说明或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二是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存在三是该解雇决定是否超过了试用期后再提出
6月,小张进入一家私营公司做文员。当时劳动合同订了2年,试用期为6个月,约定每月收入元,转正后为2500元。小张虽然是新手,但她工作还是很认真的,不懂就问,基本没有大的差错。但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后,经理竟跟小张说,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此为止,公司多付给她1个月工资请她自己走人。小张回来跟父母一说,其父亲十分气愤,于是前去单位跟经理交涉。没想到此时经理竟说,小张工作老是出差错,根本不符合录用条件,叫她自己走人是给她面子。既然不领情,那单位马上可以开出解除通知书。
交涉竟是这样的结果,小张父亲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小张赶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通过法律来讨一个说法。
他们也不愿意再在这样的公司工作了,故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解雇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试用期的设置是否合法二是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还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
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在劳动合同订了2年,但试用期却是6个月,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另外,所谓的“录用条件”根本没有跟本人见面,更何况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合同显然是错误的。
单位认为:合同期和试用期都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应按“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来处理另外,虽然解除决定过了试用期几天,但关键员工确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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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仲裁审理后认为,第
一,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

二,过了试用期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经过调解,公司在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试用期引发的争议不少。好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免责期、白用期,从而肆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的随意设置试用期,有的过了试用期还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职工,对此职工不得不有所防备。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为了防止单位利用试用期侵权,法律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都有明确规定:

一,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间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得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必须得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理由。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当单位说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求单位举证该“录用条件”是否在招聘时向职工说明或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二是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存在?三是该解雇决定是否超过了试用期后再提出?
6月,小张进入一家私营公司做文员。当时劳动合同订了2年,试用期为6个月,约定每月收入元,转正后为2500元。小张虽然是新手,但她工作还是很认真的,不懂就问,基本没有大的差错。但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后,经理竟跟小张说,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此为止,公司多付给她1个月工资请她自己走人。小张回来跟父母一说,其父亲十分气愤,于是前去单位跟经理交涉。没想到此时经理竟说,小张工作老是出差错,根本不符合录用条件,叫她自己走人是给她面子。既然不领情,那单位马上可以开出解除通知书。
交涉竟是这样的结果,小张父亲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小张赶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通过法律来讨一个说法。
他们也不愿意再在这样的公司工作了,故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解雇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试用期的设置是否合法?二是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还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
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在劳动合同订了2年,但试用期却是6个月,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另外,所谓的“录用条件”根本没有跟本人见面,更何况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合同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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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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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试用期两天,因不符合录用被辞退了。可能拿到工资吗?
[律师回复] 应当有证据证明,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一)项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这一权利,应注意两个方面: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应当对岗位有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应事先知会劳动者或者进行公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并有客观记录,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可靠的证据。 二、必须实在试用期内解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合同,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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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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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试用期限要合法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试用期内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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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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