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购公房征收是如何补偿的?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房征收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际上征地部门也需要公布已购公房征收补偿方案,有房产证的公有住房跟商品房的性质没有任何区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是根据房子的位置,面积,房龄等相关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的,被拆迁人和征收方对于评估报告都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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