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降薪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公司经营不善确实要进行降薪的,需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且要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被无故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单位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二、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正常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辞职通俗的说法叫“被迫辞职”,法律上的规定是指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规定有六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1、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主要是指劳动环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均是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也不能任意的进行经济处罚。例如,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单位无经济处罚权。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用人单位如果有上述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据此为由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并且无须提前三天或三十天通知,只要通知到用人单位就可以。
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来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那么员工在辞职时,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要是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而员工不接受而辞职的,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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