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共有的能单方出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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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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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方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单独卖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单独出卖共有房产的,认定出卖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
房屋产权共有的能单方出售吗

一、房屋产权共有的能单方出售吗

1、单方不可以卖共有的房产。如果房产是共有的,其中一个共有人想出卖房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共有人有权申请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要求擅自出卖房产的共有人赔偿损失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产分割共有人不同意怎么办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

2、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一方不同意分割房产,经协商无效的,可以调解或者诉讼解决。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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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单独卖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单独出卖共有房产的,认定出卖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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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共有房屋要如何出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于7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双方曾共有位于临沂市解放路的房产一套。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后,房产权归张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20万元,由张某负责偿还。张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整。8月张某欲将房产出售,但由于房产证仍在张某与李某的名下,故经中介公司建议,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与自己一同签订售房合同以及办理相关售房手续,李某不知法律后果如何,更不知如何操作,找到律师,请求帮助。律师分析:一般情况下,生活中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原共有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据离婚协议,在得房一方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出售?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欲卖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将银行贷款还清,再与下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女方配合。
第二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产权登记记载的一方不再享有房产权利,房产归属没有记载未产权登记一方,如何处理?不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女方欲卖房应如何处理?若女方卖房,首先须办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即房产由男方名下转为女方名下。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抵押合同变更是最为重要的,因为银行若不同意变更主贷人,产权变更登记为女方就会存在困难。当然,还有一种操作就是整个卖房过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义售房,在此操作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专门对此的双方协议,特别市要注意应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账户问题。
第三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名下,银行贷款在男方名下。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欲卖房如何处理?即本文案例中女方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房产登记变更为男方名下,再售房屋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只需女方配合男方进行售房即可。因此,只要男方和女方达成一个协议,约定女方只是配合售房,售房过程中的一切税费以及据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男方承担即可。另外,在协议中,男女双方也可以约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内,将男方依离婚协议应付给女方10万元补偿款一次付清。
房屋共有人有哪些权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何才能成为房屋共有人呢?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呢?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房子能随便出售吗?这些问题大家平时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但是因为房屋共有人所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了解相关知识很重要。
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一、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二、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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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何才能成为房屋共有人呢?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呢?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房子能随便出售吗?这些问题大家平时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但是因为房屋共有人所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了解相关知识很重要。
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一、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二、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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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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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二、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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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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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房屋共有人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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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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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1、房屋共有产生的原因
房屋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通常基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购置,如几个合资人共同购买并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有劳动收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等。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建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并根据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出力、出物共同兴建;或者一方出资,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资、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并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中的房屋产权不能进行分割时,只能由继承人共同享有。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受赠,多人共同接受房屋赠与而形成的房屋共有关系。
2、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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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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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氦饥份渴莓韭逢血抚摩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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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其效力应该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来确定:
1、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合同有效,不可主张返还房屋。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1)第三人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
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是出于善意,对房屋所有权真实归属不知情,且其和出卖房屋的一方不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它利害关系,没有恶意串通和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
(2)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第三人购买房屋时,应该是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如果明知其取得该房屋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不是以合理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取得。
(3)第三人已经对该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作为不动产,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就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属于其合法占有。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夫妻未参与交易的一方丧失房屋所有权,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如果未参与交易的一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应该向提起侵权之诉。
2、如果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夫妻中未参与交易的一方可依法撤销合同,取回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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