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房子征收多久打款?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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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支付征收房屋的补偿金,至于具体支付补偿金的日期,由于现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在协商的时候,需要遵守当地相关房屋征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规定房子征收多久打款?

一、根据规定房子征收多久打款?

1、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支付征收房屋补偿金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

如果没有住房担忧且不愿花几年时间等待安置房建设的人,一般会选择货币补偿。其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如果缺少住房,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而且可以保值。但是建设周期长。各有利弊,主要看个人选择。

二、拆迁补偿款被占用怎么办?

1、拆迁补偿款被占用怎么办可以向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投诉。

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来进行投诉;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果相关人员擅自截留征地补偿,分摊赃物等,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现行法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实行先搬迁、后补偿,故此不管是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行为,还是其他的拆迁单位负责征收房屋,都需要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就向被拆迁方支付拆迁补偿金。当然具体的支付日期、以及补偿金数额,都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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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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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收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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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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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山东人,我知道出台了2017年山东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不知道根据这个办法,怎么进行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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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征收企业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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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别人签订的经销合同之类的算是买卖合同范畴吗,能不能根据我国法律的定义试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以上是试述买卖合同的特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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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更客户签订了一个合作项目的合同,昨天拿回公司有同事说那个合同有问题,可是我自己仔细看了下感觉没什么问题的,一般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下面内容就是对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做出的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
  
(1) 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
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的。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碍恶意的构成。如果欺诈者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恶意为之,则可认为欺诈者具有主观恶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陈述某种事实时,对于其陈述的事实的真伪性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仍向他人作出陈述,以至于因陈述事实的虚伪性而导致他方陷入错误(例如某人不能确定其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种功能而向他人吹嘘该产品具有该种功能),这种情况也可认为陈述的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陈述人不能判定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也就不能告诉他人该事实是真实的。在陈述时,他应当知道该事实若属虚假,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陈述人却以真实的事实向他人陈述,显然可认定陈述人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第
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如将赝品说成真迹,将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优质产品。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这是当事
  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一方在订约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是否都构成欺诈,值得探讨。一般对此应该区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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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订约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当事人在订约时并没有隐瞒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事实或在订约后积极为合同的履行做各种准备,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其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合同,则不能按欺诈处理。因为订约时无实际履约能力并不等于履约时无实际履约能力,从订约至履行期限到来的这一段时间,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履行能力。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准备履约,还是从订约时起就准备欺诈他人。即使在订约后不能履约,对方也可以根据默示违约的规定要求不能履约的一方提供履约担保,并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将凡是无履约能力的情况都作为欺诈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意志,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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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如果与合同内容并无联系,不能认为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联系。
(2)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例如因误信对方的假药宣传而将假药当成了真药。这种错误并不是因为被欺诈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因受欺诈的结果。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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