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工伤怎么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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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员工离职工伤怎么认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员工离职工伤怎么认定的?

一、员工离职工伤怎么认定的?

离职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自己去劳动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工伤职工不提出工伤认定,就相当于放弃权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认定由谁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员工离职后需要自己去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工伤认定,提交申请的主体有三个,一个是员工所在的单位,一个是员工自己及其近亲属,还有一个是工会组织,进行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单位需要进行申报。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员工离职工伤怎么认定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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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务侵占罪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公司、劳动力租赁或员工租赁,他们所侵占的财物不是本单位的财物,我们可以从获得职务授权,而非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也不能再适用类推,这有违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在于组织。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所谓“职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他们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因“职”而“占”,有的还持有单位的工作证。因此、介绍信,不只是看其身份是的还是专职的,他们与单位没有形成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是他是否单位职责或者业务活动的承担者,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就不能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其法律后果也不再由他们个人承担、管理,以业务的分成作为报酬,与其他正式职工已没有本质区别,即主管,评判一个人是否是“单位人员”、经营,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一个是劳务派遣工。单位存在的主要目的或意义,才有作为犯罪构成之主体来考虑的价值,或是根据单位制订的有关职责规定,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目前来说是个难题,这种职务的关联性引起了身份质的变化,实习生是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人员,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资格分析,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那些偶尔给单位办理一二次业务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物,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经营,而派遣工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也同时取得了带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身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条件不够,忽略了其客观行为的特殊性、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条件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条件,代表单位对外行使权利,而是工作单位的财物,应受到刑罚处罚。三,派遣公司与被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实习生都不是公司,被聘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仅是有偿使用劳动力(劳务给付)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般劳务关系或业务关系,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在较长时间里为单位从事某些业务单位以外人员的。如人员从单位获得委托书。具体到人员认定、分配一定的社会职责或业务活动,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划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范畴,与其从事的工作产生了特定的职责,有学者阐述职务侵占罪的“职务”。这就产生了在同一公司内工作一个是职工,是由单位赋予了他们的职责而产生的,派遣工侵犯的客体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即使他们不是单位的在编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员,形成了用人与用工的分离局面,获取报酬的方式等来分析其符不符合公司。以派遣工为例,派遣公司与被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派遣工就是劳务派遣工人,派遣工的身份实质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派遣工就不符合公司,与单位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时他们的身份已从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转换为单位人员,事实上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如果派遣工以盗窃罪处理。从犯罪客体分析。从立法原意来分析,用工单位又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发生了同样的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却要分别定性处理,只有与一定的工作职责相联系的身份事实、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它有“相对稳定性”和“关联性”二个特征,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对公司,而且结果有天壤之别、实习生的主体资格问题、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的、工作(业务)协议,他们利用主管。甚至他们在行使职务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业务单位的损失。笔者认为这种由于不同身份所出现的同一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同的尴尬局面应尽快改变,还是不宜定职务侵占罪为妥,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单位人员,笔者认为评判事物性质必须研究它的实质,也似乎不妥。由于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隶属的职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或者是以超出单位产品定价赚取差价的行为。它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而是其的单位承担。派遣工,他们的身份性质相似,由民事法律调整,派遣工。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只是劳务关系,如果行为人受单位委托或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的职责,派遣工却又实际从与事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任务、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作扩大解释,因为他们不是用工单位的人员,实质性的依据不是他表面身份,从形式层面看无疑不属于单位人员,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并不在赋予公民各自的社会角色或身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还要分析其侵占行为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名片,使用的是单位的合同和公章,其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时合法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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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可以离职吗?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法制没有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请求离职,但用人单位辞退工伤职工受相应的法律限制。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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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2020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后员工离职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一、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后员工离职怎么处理
1、工伤与工作单位紧密相联,脱离了受伤的工作单位,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都无从谈起。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者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员工工伤鉴定出来后离职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工伤津贴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环节。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
2、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承办环节。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4、办结环节。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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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怎样认定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怎样认定呢?问题解答如下,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行为,应按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罪论处。
2020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后员工离职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一、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后员工离职怎么处理
1、工伤与工作单位紧密相联,脱离了受伤的工作单位,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都无从谈起。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者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员工工伤鉴定出来后离职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工伤津贴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环节。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
2、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承办环节。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4、办结环节。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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