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面积怎么补偿?
拆迁房屋面积应当是按照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补偿的。法律规定拆迁还有货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是没有取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怎么确定
国家对拆迁补偿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地区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详情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必须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拆迁房屋面积怎么补偿,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拆迁房屋补偿在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也需要考虑到房屋的建筑面积。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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