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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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

一、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

工伤不需要劳动局承认,工伤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向劳动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局不是不承认工伤,而是根本不会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没有做工伤认定的权利,员工对当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出的认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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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
工伤根本就不需要得到劳动局的承认,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是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以后的30天之内,应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工伤认定的结论是不属于工伤,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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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在当地公安局给孩子上了户口,村里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如果当事人不是符合计生政策(超生、未婚生子等),而生育的孩子,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1,若未缴纳直接上户口的,村里是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及计生政策的相关规定;不让当事人的孩子享受村里的利益分配的(不承认户口);  
2,已经上户口的,可以跟村领导协商,适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就能享受村民的待遇了。  
二,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征收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制定”;  
2,2002年8月2日,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在当地公安局给孩子上了户口村里不承认在公安局里办的户口咋办
[律师回复]   
一,如果当事人不是符合计生政策(超生、未婚生子等),而生育的孩子,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1,若未缴纳直接上户口的,村里是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及计生政策的相关规定;不让当事人的孩子享受村里的利益分配的(不承认户口);  
2,已经上户口的,可以跟村领导协商,适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就能享受村民的待遇了。  
二,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征收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制定”;  
2,2002年8月2日,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醉驾,当时没承认,后来才承认的。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第三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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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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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看看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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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当地劳动局不承认工伤怎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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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满足以下条件算工伤,如果是在单位里发生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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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

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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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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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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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_____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五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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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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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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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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