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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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职工伤病。2、因女职工生育。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当然包括调岗。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等等。接下来,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企业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
企业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

一、企业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

1、因职工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因女职工生育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当然包括调岗。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或规章制度事先规定。

二、公司如何合法合理地对员工调岗

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非经协商一致或基于合同约定,单位一般不享有对劳动者单方调岗的自主决定权。如果确因实际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不适岗等原因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则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实际、适岗能力、工资报酬等因素,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调岗。公司的调岗应保证不能对员工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劳动强度和薪资待遇不能发生太大变化、变更后的劳动岗位与原岗位有关联性,没有超出合理幅度和范围,没有通过岗位调整达到变相辞退员工的目的。

1、劳动合同要有明确的约定调岗相关条款。有些公司会约定具体的调岗情形,比如轮岗制度、员工出现具体某些情形,那么在符合相应约定的条件,则公司就可以单方面调岗。当然这种约定必须要合法合规,如果约定“员工在入职1年内怀孕,公司可以调岗”,那肯定是不合法的。

2、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约定,且规章制度经民主流程公示、并且员工已确认签字。

3、调岗前,应向员工发书面调岗通知书,并给员工留有充分的时间(可规定)提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公司在调整员工岗位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并且员工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去新岗位工作,那么经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后就视为默认达成一致。

4、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那么是可以对员工进行单方面调岗的。公司要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岗位。

三、若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该如何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司法实务对于“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调岗需根据诚信原则进行以下方面合理性审查:

1、调岗后的岗位是否合理、适当。调整后的岗位在性质与能力要求上应适度低于原岗位或者无劳动者欠缺特定能力要求的岗位。

2、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是否合理、适当。调岗主要目的必须是为了挽救或避免劳动者失业危机,而非仅仅因为企业经营需要,否则很难认定企业已经履行法定的“解雇回避”义务。如第18号指导案例劳动者王鹏调职原因是因企业经营需要,而非挽救式调岗。

3、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具有恶意针对性、惩罚性和侮辱性。对于不胜任调岗,立法规定企业具有单方调岗权利,但企业调岗不能出于恶意,如调至让劳动者不舒服地点或岗位,调至带有贬损性、惩罚性岗位等,否则,劳动者有权不服从调岗。但对于因劳动者自身能力不足,用人单位对其降职、降级、降薪,则属于合理调岗,不视为“恶意”调岗。

4、调岗后的薪酬调整是否合理。只要企业调岗合理,根据薪随岗变原则,企业根据劳动者调岗后提供的劳动价值适当降低其薪酬亦属合法、合理。

5、调岗程序是否规范。岗位调整关涉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理应享有充分知情权。企业应将调岗原因、岗位内容、调岗前后劳动条件待遇等相关事宜告知劳动者,并如劳动者反馈意见予以妥善处理,尽可能地减少调岗对劳动者产生的负面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组织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则可以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

综上可知,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可以拿着相关工作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关于“企业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介绍到此。若你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请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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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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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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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分流及下岗情况的统计调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听取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28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在对企业富余职工分流、下岗、安置和再就业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了一次全国的统计调查。这次统计调查的对象是所有国有独资企业。统计调查结果如下:
(一)1997年,全国国有企业(未作统计)分流及下岗职工总数为1274.2万人,占期初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2%。其中,分流职工为639.8万人,占50.2%,下岗职工为634.3万人,占49.8%。
(二)在全部分流职工639.8万人中: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为410.9万人,占分流职工总数的64.2%。其中自办经济实体108.3万人,占26.4%;劳务输出44.1万人,占10.7%;离岗退养132.5万人,占32.2%;其他125.9万人,占30.7%;社会分流职工为229.0万人,占分流职工总数的35.8%。其中到其他单位37.3万人,占16.3%;自谋职业117.9万人,占51.5%;提前退休35.0万人,占15.3%;其他38.8万人,占16.9%。
(三)在全部下岗职工634.3万人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71.5万人,占11.3%;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562.8万人,占88.7%,其中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为309.5万人,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的55.0%。
(四)1997年全年共安置下岗职工324.8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2%。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71.5万人,占20.0%,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但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为253.3万人,占78.0%。1997年共有433.5万分流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分流职工总数的67.8%。其中,企业自办经济实体的为108.3万人,占25.0%,劳务输出44.1万人,占10.2%,到其他单位37.3万人,占8.6%,自谋职业117.9万人,占27.2%,其他125.9万人,占29.0%。
(五)在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工业企业有409.1万人,占64.5%。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为224.7万人,占国有工业企业下岗职工人数54.9%。直属企业下岗职工为74.0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的11.7%。通过上述统计结果,我们得出以下概念: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总数中,分流与下岗各占1/2;分流职工总数中,企业内部分流占2/3(其中离岗退养占1/3),社会分流占1/3(其中1/2是自谋职业,1/6为提前退休);下岗职工中,工业企业约占2/3;工业企业中大中型工业企业占1/2;目前大部分下岗职工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有1/2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这次调查所用的有关指标定义是:分流职工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职工。企业分流职工通过各种内部渠道,工作或生活得到企业安排,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和其他人员。社会分流职工通过各种方式在企业外部得到分流安置,并与原企业中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提前退休和其他人员。下岗职工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且没有得到安置和实现再就业,又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人员下岗职工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领到基本生活费,生活得到安置的人员。再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包括企业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就业以及以各种方式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所附“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略《中国劳动》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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