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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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批准逮捕之后可以见律师;律师还可以帮助自己:

(1)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

(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嫌疑人的具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4)拘留期限届满,而又没有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逮捕期限届满,而又移送检察机关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条件有哪些?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有哪些?

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现实生活当中批准逮捕之后,是可以请辩护律师来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服务的,具体的法律服务的内容是包括提出控告申诉等。所以在这个阶段的话,就已经可以聘请律师,而且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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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还不上批捕吗会?

信用卡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逮捕,并量刑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欠信用卡一直不还款,产生的后果主要有:

1、会产生高额的逾期利息

2、会被银行向法院起诉,将产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3、个人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以后的办银行卡、贷款等都会产生影响。

4、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公民应该及时归还信用卡的欠款,不得无故拒绝、拖欠不归还相关的欠款。一旦出现上述行为,有可能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被法院批准逮捕。同时,一旦捡到他人信用卡,更不可以恶意透支他人的信用卡,这样的行为也是会触犯法律的,会承担严重的后果。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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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要通知辩护律师吗
审查批捕并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审查批捕阶段也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此阶段,案件的一些进展情况都不是由司法部门主动去联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而是辩护律师应该主动的跟办案机关联系,这样才能了解到案件的进展。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递交相关的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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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表哥工作的时候因为涉嫌贪污受贿罪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给刑拘了,案件到了检察院表哥十分担心自己会被检察院批捕,批捕辩护人辩护的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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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因为和他的朋友一起组织卖淫罪被东莞的警方给抓带走了,表妹现在被警方给刑拘了三十天,表妹要我给找律师做批捕的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回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最为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利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通常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故而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再加之其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他们自己行使辩护权利的作用和效果极为有限,有的甚至自己根本不知道如何行使辩护权利。因此,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主要是依靠亲属聘请的律师来代为行使。那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要依靠的辩护人,律师如何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辩护权,以保证辩护工作的及时和有效呢?刑事辩护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一名尽职的刑事辩护律师,要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针对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特点,切实把握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辩护时机,及时充分地提出辩护意见,才能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争取最大限度地把握刑事辩护工作的主动权。具体讲,主要应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及早介入侦查环节,着重审查强制措施是否妥当,适时提出相应辩护意见。
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步入诉讼程序的开始。紧随立案程序而来的,就是对相应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一旦立案,侦查部门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继而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其法定身份就是辩护人。辩护人在这一诉讼阶段的职责,不仅包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还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笔者认为,这当中,作为这一阶段的辩护人,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及时适当地就强制措施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行使辩护权能的最重要方式。不能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办案人员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常常是抱着“有罪思维”、“有罪推定”的认知模式来处理案件,对于一些模棱两可,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是“先捕了再说”,继而再寻找有罪证据。面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在摸清案情,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出手,果断依据案件事实和逮捕的法定条件,积极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并建议取保候审的书面辩护意见。在这一辩护环节中,辩护人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必须及时果断。即力争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请逮捕之前,就将手中收集的“不捕证据”和辩护意见提交。二是必须客观真实。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取证,但可以收集证据材料。所谓收集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就是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不捕证据”,其必须是在辩护人收集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且辩护人收集前后,其内容形态均没有发生变化,不是辩护人根据案情自己发现或者“故意找来”的证据。三是必须明确清晰。即通过提出明确清晰的建议不捕的辩护意见,让侦查监督部门真正根据客观事实和逮捕的法定条件,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进行逮捕审查,防止先入为主,防止以偏盖全,防止“面子”案件,确保不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的不被批准逮捕。2012年盛夏,笔者曾受聘办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曾某等6人为庆祝孩子高考成绩优异,而请人聚餐。餐后,6人陪同客人乘电梯下楼,其间,电梯间内两个陌生的醉酒男子用脚踢踹电梯,曾某就悄悄和朋友耳语了两句。从电梯走出一楼后,故意踢踹电梯的两名醉酒男子,突然从背后揪住曾某等人的衣领,拳打脚踢。同行的曾某同事有的劝架,有的因为挨打也挥手反击。慌乱中有人报警,民警赶到,事态被制止,其中曾某等二人表皮伤,两名醉酒者一人头部出血(后鉴定为轻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对醉酒二人进行询问后当场释放,曾某等6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全部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作为曾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会见曾某,及时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情况,同时通过向当晚参加就餐的家属其他人员了解事实真相。辩护人感到,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曾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明显不当(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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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要通知辩护律师吗?
审查批捕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审查批捕阶段属于立案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司法部们不需要通知嫌疑人的律师,但会先通知家属,辩护律师需要主动联系侦查部门了解案件的审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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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母手上有很多土地,甚至打起了这种主意,后来被人曝光出非法占用农用地了,数量有 不少的,后来还被批捕了,那么批捕时对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某某市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受吴某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的辩护人,吴某瑞于2014年9月24日被某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该案已提请贵院审查批捕,经会见、现场走访、查阅资料,本律师认为对吴某瑞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具体意见如下以供参考并采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吴某瑞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项批捕条件。
1、本案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棚户区改造天蓝海深和家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仅仅对主管或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吴某瑞仅仅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总经理,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吴某瑞已于2013年12月11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已无任何职权,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与后果发生在2014年2月、6月以及7月,吴某瑞的影响显著轻微。因此由吴某瑞来承担单位犯罪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吴某瑞被刑拘之前正在美国陪同家人,签证时间为一年,而吴某瑞去到美国仅仅才二十来天时间,在同事通过微信告知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接受调查后,便主动结束行程,提前回国,迅速赶回某某,显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社会危险性。
3、在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吴某瑞在同事陪同下,主动投案,并交待全部案件事实,录完笔录后又随传随到,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依法应为自首,吴某瑞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不存在的。
4、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疾病,某某市看守所经体检明确表示不宜收监: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刑拘之前,已经存在并发症,病情危重(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看守所体检资料),因吴某瑞用药中有“艾塞那肽注射液”,为美国进口用药,其它普通医院根本没有这种药品,贵州省也仅仅只有省医有该药品,对吴某瑞刑事拘留或批捕,将极可能危害到吴某瑞的生命安全,迟延治疗后果不堪设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敬请贵院查明核实。
5、吴某瑞病退之前是有责任的企业家,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恶习,品行端正,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因单位事务涉嫌犯罪。而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的天蓝海深和家苑的项目建设,是某某市及某某区两级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市领导均到现场办公,明确指示加紧推进,并得到了市区规划、国土、林业、生态委等部门的原则同意,吴某瑞等人的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存在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可能,其社会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6、更无证据证明吴某瑞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7、吴某瑞自动投案,自美国千里迢迢赶回某某,如实交待全部相关事实,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瑞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二、吴某瑞的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根本不构成犯罪。
本律师提交的《吴某瑞依法不构成非法侵占农地一案的
刑事辩护意见》已单独阐明,此处不重复,请查阅。
综上所述,吴某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批捕的条件,依法应当不予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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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姑姑她前段时间因为涉嫌介绍卖淫被抓了,但是我姑姑她只是介绍卖淫,他本身没有卖淫,我姑姑她已经被批捕了,所以我姑姑她现在想问问关于。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意见的问题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诉讼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憾。有人说律师刑事辩护集中体现在庭审中,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任何阶段都可以有所作为,都可以加以利用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侦查阶段,你可以对当事人取保候审,防范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建议取证,防止证据因时间原因而丢失,无罪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建议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或建议检察院就其批捕决定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建议认为案件存疑、罪无等原因不予以起诉;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阶段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律师,要敢担当,有作为,要勤勉尽职尽心尽力。律师,要有所成就,除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职业素养,体现为:勤勉、尽职、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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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批捕要通知辩护律师吗
检察院公诉部门不会通知辩护律师。所谓审查逮捕,就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嫌疑人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存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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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参与强奸同事了,参加聚会后让人故意喝醉,对她人进行强奸了,醒来后女方不服气,直接就给报案了,没有同意批捕的,不批捕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某某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某(系嫌疑人肖大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肖大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至案发现场进行实地了解,听取了本案事发时在场目击者的意见,会见了肖大某,对本案事发经过及案件性质有了比较客观的认识。
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发有因,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与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不符,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不应被逮捕。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由被害人一方引起,且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1、被害人一方用车辆堵住通村道路不允许嫌疑人一方车辆通过,是本案的直接诱因
本案的案发地位于贵阳某某工地边的通村道路上。肖大某的弟弟肖二某等几人在贵阳某某的一个工地上给施工方干活(用货车拉碎石),肖大某的儿子肖小某帮人拉石头,都要从那条唯一的通村道路上经过。但被害人一方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用工程车、小桥车各一辆将通村道路完全堵住,导致肖小某、肖二某等人的运货车辆无法顺利通过该路。
2、被害人一方在城管工作人员到来后仍不将堵路车辆开走,并谩骂嫌疑人一方,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因无法通过该路口,嫌疑人一方的人员即与被害人一方开始交涉,但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负责该片区的城管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仍无法妥善处理本事情。之后,嫌疑人一方的人员(肖小某)两次拨打110电话报警,请求公安部门出警帮助。在等待公安民警出警的这两个小时左右时间内,被害人一方开始谩骂嫌疑人一方,双方矛盾激化。
3、被害人一方纠集近百人持刀、铁棒围堵和殴打嫌疑人一方,致肖二某一方多人受伤,最终导致打架事件的发生
随着双方口水战的开始,被害人一方迅速纠集了大批人员(主要为工地务工人员),人数有近百人,并从其工地抱来铁棒数十根分发给聚集的人员殴打嫌疑人一方。更甚的是,其中一人还手持刀子朝肖二某一方进行砍杀。而此时,肖二某一方却是赤手空拳。在本次打架事件中,肖二某一方有多人(肖二某、肖某燕等)被打而受伤。
本来,被害人一方无故堵住通村道路不让肖二某一方正常通行即已构成过错,而随后纠集大量人员携带刀具、铁棒等凶器殴打肖二某一方人员,更是错上加错。
二、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指控肖大某寻衅滋事证据不足
本案存在以下事实不清:
1、本案案发的真实起因:被害人一方无端堵路,纠集近百人手持刀具、铁棍等凶器挑衅、殴打肖二某一方,是本案案发的真正起因。
2、打架双方所持的凶器情况:肖二某一方赤手空拳,无任何凶器;被害人一方除持有刀具外,还持有数量较多的铁棍。
3、肖二某一方在本案中的受伤害情况:除肖大某本人受伤之外,还有肖二某及其他几位同村村民被被害人一方人员打伤。
4、肖大某在本案中的作用:阻止对方持刀男子溜走,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被害人一方受伤害的情况:肖大某除赤手空拳与被害人一方五六个人扭打一会之外,就是用铁棍打了被害人一方其中一人的屁股一下,没有伤到其他身体部位。
在肖大某赶往事发现场之前,双方已经发生冲突,被害人一方已经有一人头部受伤。因此,被害人一方的受伤人员的伤害后果并非肖大某造成。
三、肖大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3条,特别是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肖大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主观上,肖大某并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肖大某到案发现场的目的:阻止对方的持刀人员溜走,等公安民警将问题查清楚、处理好之后再走。
没有证据证明肖大某在通村道路上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相反,被害人一方无故堵路,谩骂肖二某一方人员,并纠集近百人持刀具、铁棍等凶器殴打肖二某一方,过错在先!肖大某是在其兄弟肖二某与其儿子肖小某等人正常通行时遭到被害人一方持械无故堵截、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前提下参与,因此,肖大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也并非“无事生非”“故意打人”,而是“事出有因”。
2、在客观上,肖大某并未实施《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在遭到对方五六个人围殴时,肖大某只是打了对方其中一个人的屁股上一棍
(1)本案的案发现场是在通村道路上,是肖大某一方员进出村子的唯一通道,并非被害人一方的施工场所。
(2)案发整个过程中,肖大某的全部行为:击打对方一人屁股上一棍。
肖大某在赶到案发现场时,公安民警还未到。看到对方近百人手持刀具、铁棍等凶器,肖某某也顺手捞了一根铁棍防身。当看到手持刀具的对方人员钻进小轿车准备溜走,肖大某就站在小轿车旁边不允许他走,一直说要等到公安民警来将事情处理好了再走,并未对任何人实施殴打。此后,对方一名人员将车门打开,准备将持刀的人放走,肖大某不许,因此与其发生口角进而拉扯起来,见此情形,对方一下上来五六个人围着肖大某殴打,几个人开始陷入混战。肖大某左额、左手、左膝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因此,肖大某也是受害者,并且肖大某的行为明显带有自卫性质。
(3)肖大某行为的后果:肖大某除赤手空拳以一人与对方五六个人对打外,就是用铁棍打了对方其中一人一下,但打击的部位在屁股,并未造成什么严重伤害后果。
综上,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案件事实并未完全查清、肖大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等因素,辩护人请求贵院不批准对肖某某的逮捕申请。
此致!
我的一个单位领导因为在单位涉嫌受贿让检察院给查了,现在在审查阶段,不知道怎么处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审查批捕必须要听辩护律师意见吗,如何听取呢?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情况、取证程序合法性、法律适用准确性、逮捕必要性等相关问题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法律虽然规定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缺少操作性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可设计如下:
  
一、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及时审阅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已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该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告知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期限。如果辩护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察机关,则视为不提出意见。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在接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需注明来源、收集方式,并提供相关人员、单位的联系方式,提出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需提供必要线索,以便检察机关核实。侦查监督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二、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审查。辩护律师意见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签收,签收后交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就辩护律师意见与案件一并审查,并将辩护律师意见内容详细记录在审查批捕意见书中,结合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无论是否采纳,都应阐明理由并记入审查批捕意见书。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材料证据,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自行或通过侦查机关(部门)进行核实。承办人对案件和辩护律师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后,再按照工作程序,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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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如果有律师的,需要通知辩护人。这里所说的帮助当事人的话,是包括提供一些法律咨询等服务,还有就是可以申请一些措施,比如说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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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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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贩卖人口罪现在被检察院批捕了,家人去给我表妹请了一个律师,表妹被检察院批捕了之后,是否应当告知辩护律师
[律师回复]
1、一般的刑事案件从逮捕到法院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
2、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到律师事务所聘请,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看守所联系律师。
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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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的弟弟,从小就头脑聪明,喜欢偷奸耍滑,出身社会也一样不好好工作赚钱,就一天想些偏方赚钱,最近通过电话短信诈骗老人钱财,被拘留后,我们请了律师辩护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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