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旷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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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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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认定旷工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如何认定旷工

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每个企业都是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的,如果长期旷工、迟到、早退那么企业肯定会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只要是连续旷工15天企业有权利予以开除,如果是1年之中累计旷工超过30天,那么企业也可以将员工进行除名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如何认定旷工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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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如何处理,如何认定旷工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错误并责令反省;第二次旷工,通报批评给予员工警示,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一般情况下,有如下情况的视为旷工: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旷工;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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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结合实践具体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罗某于2021年7月18日到林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工作,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及机器维修。2021年4月3日14点罗某在压板车间对滚面板胶机检查维修时,被滚筒绞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绞烂、右手食指肌肉绞脱。当天罗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出院,所有医疗费均是林某负担。 2021年8月11日,罗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2021年12月30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罗某伤残为七级。 2021年2月25日,罗某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开庭后于2021年4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林某应支付各项经济损失82623.78元给罗某。林某认为,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以致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罗某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提讼,请求重新确认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工伤律师指出林某承认罗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林某继续主张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才导致罗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罗某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林某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将工伤事故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见,且不说林某主张罗某存在严重违章操作是否能被采纳,即使认定罗某存在严重违章操作,仍无法改变罗某之伤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的事实。因此,林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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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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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罗某于2012年7月18日到林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工作,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及机器维修。2013年4月3日14点罗某在压板车间对滚面板胶机检查维修时,被滚筒绞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绞烂、右手食指肌肉绞脱。当天罗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出院,所有医疗费均是林某负担。
2014年8月11日,罗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2014年12月30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罗某伤残为七级。
2015年2月25日,罗某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开庭后于2015年4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林某应支付各项经济损失82623.78元给罗某。林某认为,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以致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罗某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提讼,请求重新确认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工伤律师指出林某承认罗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林某继续主张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才导致罗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罗某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林某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将工伤事故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见,且不说林某主张罗某存在严重违章操作是否能被采纳,即使认定罗某存在严重违章操作,仍无法改变罗某之伤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的事实。因此,林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旷工一个月,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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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5日,罗某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开庭后于2015年4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林某应支付各项经济损失82623.78元给罗某。林某认为,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以致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罗某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提讼,请求重新确认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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