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司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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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江苏公司开除员工如何赔偿问题带来帮助。
江苏公司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一、江苏公司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提前多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辞退员工有哪些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重要的就是开除的理由,如果是由于员工的原因从而导致被开除的话,那么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开除的话,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对于江苏公司开除员工如何赔偿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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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陪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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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陪产假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的公 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 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 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 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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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江苏省最新的产假规定是多少天呢?如何进行休假?
答:女职工生育时,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顺产产假128天,难产的(即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题
二:男职工的陪护假期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陪产假(亦称护理假)的期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间,男方享有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并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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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二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是什么?
答:女职工生育二孩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目前,江苏省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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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不可同时享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此处需要分是否缴纳生育保险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问题
五:南京市对于生育津贴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参考法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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