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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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果要对此地进行承包,那么就需要获得国家的批准,这样才能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遇到森林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吗的问题,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森林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一、森林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通常属于国家。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江河湖海均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集体可以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私人土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不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因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权后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果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三、土地承包需经哪些程序

集体土地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土地承包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承包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讨论,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当事人依据承包方案就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同。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五)公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

四、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综上所述,我们对森林荒地属于国家所有吗已有了大概的了解,只要是属于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拥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不能进行私自的买卖,而且也不能随便的使用,如果未经过批准而使用的,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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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法对违反森林法有哪些处罚和罚款多少,?
[律师回复]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十立方米以下、幼树二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依照森林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返还原主;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面积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五条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伪造或者倒卖木材运输证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林业主管部门除可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完成更造新林任务,所需费用由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森林法规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遭受破坏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被责令补种林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所需的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代为补植。  
第九条违反森林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执行。  林业部统一制发《林业行政处罚通知书》、《补种林木通知书》和收缴木材、款项《收据》的格式。  
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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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砍了国家森林的几十棵树,按照国家森林法律法规要怎么判呢?
[律师回复]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
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原归属破坏经济秩序罪,新刑法将本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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