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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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征用商业用地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府需要保证农民在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质量不会降低。
国家征用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一、国家征用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三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的征收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发布的文件。

二、商业用地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这也是征地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出现这一情况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可以走法律处理方式,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征用土地必须有合法项目、合理的征用手续,一切依照程序走,并且应当给予被征人合理的补偿费用,支付方式限定为先补偿,再征用,确保农户权益,违反该原则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被征人也可以选择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是,关于补偿费用方面,这个是没有具体数额的,因为各个地区有差异,被征用地所处的位置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国家在这一块也是由市县批准征订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家征用商业用地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征用商业用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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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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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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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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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征和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什么?商业银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国际商业银行按照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贷款中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
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在于:
⑴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其贷款人可以是具有贷款业务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任何金融机构,其借款人可为各类主体,而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则基于外债管理政策的考虑,对于本国借款人的资格设有一定限制。
⑵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六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LIBOR)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Margin),该利差除考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借款人资信条件外,主要依据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
⑶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六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⑷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自应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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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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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其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
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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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国征收关税和小国征收关税的关系
[律师回复]
1、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关税政策对小国的整体利益是有损失的。
2、大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对大国的整体利益是不确定的,但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原因是:“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左右价格的能力。
3、关税对国内生产、消费和进口的影响关税可以达到内进口竞争工业的目的,并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关税收入,但代价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小国”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而“大国”征税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无论小国还是大国,不管本国有无能力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征收关税都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影响的程度则会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同而不同。经济学上小国定义为其进口不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小国可以在给定商品全球价格的基础上进口任意数量它想要的商品。由于关税原因,小国的价格每增加一美元,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越平坦时,消费效应(即由关税带来的国内消费的减少)越大。同样,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生产效应(即由于关税导致的国内产量的增加)越大。因此,小国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弹性越大,关税的贸易效应(即由关税导致的进口的减少)就越大,并且关税的收入效应(即政府从关税中所得收入)也越小。经济学上大国定义为其贸易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我们会看到,部分关税由国内消费者承担(表现为他们为进口商品支付了更高的价格),部分则由外国厂商承担(表现为他们从商品上得到的价格收入更低)。因此,对于征收关税的大国而言,进口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曲线越有弹性或越平缓,国内消费者的关税负担就越小,外国厂商的负担越大,大国就越有可能从关税中得到净福利增加的好处。
国家征用土地,是给开发商用的,多少钱一亩?
[律师回复]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良田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
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 依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民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国家制定了征地监管相关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导、监督和定期专项检查等机制。同时,严格审查征地报批资料,对征地批后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货币补偿安置外,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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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农业用地的补偿是多少?
这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补偿的项目来进行确定;一般土地补偿费会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支付;如果是安置补偿费就会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在补偿之前就需要与双方协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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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土地,是给开发商用的,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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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征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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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贷款中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
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在于:
⑴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其贷款人可以是具有贷款业务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任何金融机构,其借款人可为各类主体,而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则基于外债管理政策的考虑,对于本国借款人的资格设有一定限制。
⑵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六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LIBOR)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Margin),该利差除考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借款人资信条件外,主要依据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
⑶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六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⑷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自应按约履行。
⑸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
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
其次也要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2、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其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
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
联合贷款是指在不超过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由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共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联合贷款的贷款人不得超过五家商业银行,否则其贷款将被视为推销性银团贷款,须适用证券法和特别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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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征和分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征和分类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什么?商业银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国际商业银行按照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贷款中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
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在于:
⑴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其贷款人可以是具有贷款业务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任何金融机构,其借款人可为各类主体,而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则基于外债管理政策的考虑,对于本国借款人的资格设有一定限制。
⑵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六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LIBOR)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Margin),该利差除考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借款人资信条件外,主要依据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
⑶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六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⑷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自应按约履行。
⑸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
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
其次也要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2、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其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
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
联合贷款是指在不超过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由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共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联合贷款的贷款人不得超过五家商业银行,否则其贷款将被视为推销性银团贷款,须适用证券法和特别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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