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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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常德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为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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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德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常德地区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十二条

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相关机构在人民法院根据补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

(二)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第十四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五条

除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产权调换房的价格有特别规定外,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应当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有异议怎么办?

1、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1)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2)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3)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4)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三、拆迁房的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1、拆迁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可能为,用之前支付的出让金乘以40%。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2、拆迁安置房归属权的确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湖南常德地区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最终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常德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根据规定,此类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在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就制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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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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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常德的房子就要被拆迁了,补偿金还没有确定好,想问一下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2017年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保全,或者申请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三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水产养殖的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十四条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统筹包干,其中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其他区域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具体坟墓迁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具体实施了坟墓迁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统筹费用中提取迁坟协调经费,协调经费不得高于统筹经费的5%。   第十五条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的,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补助费按200元/㎡标准计算。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 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以200元/㎡标准计算,与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一并全额支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条具体安置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贴  第二十六条拆迁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双停补助。  第二十七条拆迁经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自营损失补偿。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出租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中应按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别计算误工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三十三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常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支出。  第三十七条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2%列入资金预算。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倒房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计提。 第三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酿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附件: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4.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7.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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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7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跟据2017常德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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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常德澧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平方米 超出240之外的平方怎样算
[律师回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022号征收土地审批单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区片、地类和澧县人民政府澧政征字[2010]第34号征收土地公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0〕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02〕20号《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1号《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价服〔2007〕68号、澧政发〔2010〕12号《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澧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澧县中兴加油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本宗土地的征收范围在澧澹乡樟柳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0.309公顷。土地类型:旱地、田坎、村庄工矿用地、坑塘水面。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区片:该宗地属于澧县征地补偿区片第一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392元。
四、青苗补偿标准:每亩765元。
五、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07〕11号《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组织拆迁。
六、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本宗征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自谋职业。
七、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依照常政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分配和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比列不少于90%”,10%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作为承包地承包给农户的机动土地,现租赁给村民经营的,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村集体的公用地,征地补偿费可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险和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
2、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办法:地上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发放给青苗所有者。
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房屋的安置方式按市、县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八、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直接用银行卡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由国土局资源局统一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政策规定拟定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和农经部门批准后实行分配和发放。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逾期将视为无异议。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澧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十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顾全大局,积极协助、配合征地拆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凡阻挠或拒绝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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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第十八条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九条 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1、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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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安县拆迁补偿多少钱
常德安县拆迁补偿多少钱是需要根据补偿的项目来进行补偿的,不同的项目补偿的标准都不同,所以这个补偿金额是无法说一定会补偿多少钱的,因为涉及到很多的补偿项目,还需要根据土地及房屋的性质来决定。还想知道更多的内容,可以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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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是常德人结婚后户口就迁到湖南岳阳现在想在常德买房子,需要那些手续
[律师回复] 员工进行社保转移步骤如下:rn
1、发凭证。rn当员工要离开这个城市,且肯定不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你的参保凭证。凭证主要记录三项关键的信息:一是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是多少。rnrn
2、打电话。rn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rnrn
3、办手续。rn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rnrn
4、转移资金。rn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整个转移流程就完成了。rnrn申请资料rn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rn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rn(1)《申请》(附件二)、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rn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rnrn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rn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rnrn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rn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rnrn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rn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rn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rn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rn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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