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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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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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

发现自己承租的房屋被出租人拿去做了抵押,房屋的承租人往往担忧抵押是否会影响到自己承租房屋的权利,疑虑出租人将自己承租的房屋拿去做抵押是否违法

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用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所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抵押的。

其次,法律为了保护在先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制定了“抵押不破租赁”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承租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

1、要求房屋的受让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2、如果承租人愿意购买房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房屋租赁期间设定抵押权处理方式,并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这样,就能够把风险降到最低了。

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抵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房屋在抵押借款后,抵押人如果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会生效,但租赁合同是不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房产抵押后租赁合同有效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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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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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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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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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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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抵押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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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如何办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如何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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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先卖后抵押是否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显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房屋出卖后,原所有人已无权处分,自然也无抵押权。  对原所有人而言,房屋既已出售,就不再拥有合法所有权,对原所有权人而言,人家的房屋当然已不再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物。  
二、出卖后再抵押,其手段行为必然符合“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罪特征。  如果是针对银行的抵押,原所有人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时,必然会隐瞒此房早已卖给他人的事实真相,完全符合“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罪特征,也符合《刑法》关于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规定,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  如果是针对个人的抵押,构成诈骗罪。  
三、房屋是大宗物品,涉案数额巨大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在刑法上判处的刑罚都是比较重的,千万要小心。  
(一)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贷款诈骗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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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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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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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先抵后租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介绍:
6月,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30万元)作抵押,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刘某将该房屋租给孙某居住,双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3年,签定协议时刘某未告知孙某该房屋已抵押给张某的事实。6月,刘某借张某的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张某遂行使抵押权将房屋通过拍卖机构卖于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孙某腾房,孙某拒不搬出,并以“买卖不破租赁”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继续租住该房屋至租期届满,赵某不同意,双方遂诉至。
分析:
本案中孙某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俗话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229条和第230条的规定,孙某应当按照赵某的要求腾房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首先,本案房屋抵押在先,并办理的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即是抵押权人张某抵押权的实现,因房屋是先抵后租,故赵某作为房屋的受让人不受刘某与孙某房屋租赁协议的约束。
其次,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本案并不是出租人刘某卖房,而是抵押权人张某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刘某卖房,故承租人孙某对该房屋亦没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若是孙某承租刘某房屋在先,刘某抵押房屋在后,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因此,赵某作为房屋的受让人要求孙某腾房的要求就得不到支持了。但是赵某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享有租金收取权,在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孙某应将租金交于赵某而不能再将租金交于原出租人刘某。
房屋先抵后租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先抵后租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介绍:
6月,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30万元)作抵押,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刘某将该房屋租给孙某居住,双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3年,签定协议时刘某未告知孙某该房屋已抵押给张某的事实。6月,刘某借张某的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张某遂行使抵押权将房屋通过拍卖机构卖于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孙某腾房,孙某拒不搬出,并以“买卖不破租赁”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继续租住该房屋至租期届满,赵某不同意,双方遂诉至。
分析:
本案中孙某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俗话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229条和第230条的规定,孙某应当按照赵某的要求腾房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首先,本案房屋抵押在先,并办理的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即是抵押权人张某抵押权的实现,因房屋是先抵后租,故赵某作为房屋的受让人不受刘某与孙某房屋租赁协议的约束。
其次,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本案并不是出租人刘某卖房,而是抵押权人张某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刘某卖房,故承租人孙某对该房屋亦没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若是孙某承租刘某房屋在先,刘某抵押房屋在后,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因此,赵某作为房屋的受让人要求孙某腾房的要求就得不到支持了。但是赵某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享有租金收取权,在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孙某应将租金交于赵某而不能再将租金交于原出租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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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出租后抵押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能成立吗
先出租后抵押出去的房子也是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这样的话,意思就是抵押权人将来就算要行使抵押权,也并不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房东和债权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和承租人是毫无联系的,所以不能因此连累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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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抵押后出租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抵押后出租违法吗
房屋抵押后出租违法,但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一、房屋抵押后能出租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抵押是一种债权担保的方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并没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仍对抵押的房产拥有所有权。
正是因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又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权在先,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房屋抵押后市能出租的。
二、怎么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
虽然房屋抵押后可以出租,但是抵押房屋毕竟不同于一般房屋,所以在出租问题上还是有些不同之处的。
怎么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的出租的大部分程序与其他房屋的出租是一样的,但是必须注意一点: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出租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必须要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否则就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抵押房屋贷款的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释〔2020〕16号,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第1款规定:第“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
一是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二是变现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拍卖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
三是执行难。由于一些贷款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占有,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在2020年底出台的《关于人民在执行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在现实中贷款户的抵押房屋一般是生活用房,即使有多余的房屋也同生活用房难以分割。因此,很多信用社在贷款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后往往造成抵押物无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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