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成立。如果不完成物权登记,合同另一方就不能享有物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留置权;
2、登记的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
1.抵押人即抵押的设定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因为设定抵押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设定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作担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
2.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在抵押合同中,为被担保的债权人,即受抵押权设定的债权人。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是依约定取得抵押权的一方,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因为债权人仅因抵押合同的订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纯受利益的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为设定抵押合同的相对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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