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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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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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一、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区分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来说,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则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怎么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自愿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比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的条件有什么

劳动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公民个人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三)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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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要如何确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要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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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样确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二)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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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动合同成立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
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
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二、如何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对于不想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就可以通过征求劳动者意见的方式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变成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除了要在合同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外,确保劳动合同成立、生效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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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即合同生效正确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成立即合同生效正确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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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是怎么确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效力作出了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是对“公证证据证明力”的延伸,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后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高院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了公证机构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双方对债权文书中给付内容无异议;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文书经公证后即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应当对公证文书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不予执行债权文书,则该债权文书便失去了强制执行效力。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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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怎么撤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怎么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如何确定涉外合同成立后的执行效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前提。一般说来,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承诺人只要把表示承诺的函电发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发出的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所谓发信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只有要约人收到了表示承诺的函电,合同方告成立,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所谓收信主义。 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处一地的场合所签订的合同,即所谓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的准据法,该学说认为合同乃产生于它的诞生地,所以缔结地对合同来说是一种很自然的系属。 2、适用合同准据法。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还常常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要有“对价”以及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对此,现代各国国际私法中,大多主张以合同准据法作出判断。但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英国法认为,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不合法而无效,固然无效,但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合法而有效,则还应进一步考虑缔结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关国家得到强制执行,并最终涉及合同的效力。 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等。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或愿意发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关于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据法是不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则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于何时何地转让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因为: ( 1)物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物质体,根据属地优先权原则,一国法对于其国境内的物有支配权,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约束和控制; ( 2)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 4)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对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 5)对合同中的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其他人,不宜适用合同准据法。 3、如果违约的同时还伴有侵权的,有的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则应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 4、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主张应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则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法。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属于行为的范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应当适用履行地法。随着WTO的加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交往将越来越频繁,涉外合同关系的发生将会越来越多。涉外合同关系是国际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促进国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使国际经济交易安全、平稳和有序的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涉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适用。只有建立在涉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进交易活动的开展,才能活跃市场,推行兑争,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会财富的积累,使国际市场真正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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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就是合同生效正确吗
不正确,合同成立后,合同生效还要根据是否有附加条款才能够生效。签订的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协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条件的才能够生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合同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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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有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表现为: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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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撤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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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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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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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间该怎么确定,合同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表现为: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阻止办理房屋过户,敖某与妻子刘某某另行与第三人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出售给郭某某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郭某某一纸诉状把敖某、刘某某、古某某诉至,要求判令三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意串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郭某某与敖某在200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敖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卖给郭某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某按约定把购房款给付敖某,敖某也把房屋的产权证等交付郭某某,郭某某在购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由于敖某拒绝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郭某某在2014年3月向人民,要求敖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敖某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原房产证的遗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后与妻子刘某某一起与敖某的姐夫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屋已过户给古某某,敖某不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郭某某要求敖某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已不能实现,故人民未支持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2014年6月,郭某某再次向人民,要求确认敖某、刘某某、古某某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人民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购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郭某某要求敖某办理房屋过户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并补办房产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从敖某申请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而且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古某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的依据。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郭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郭某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遂判决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  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五中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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