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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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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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

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下列误区:

1、临时工是要签劳动合同的。其实,临时工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也要签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利弊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利弊为: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动合同续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下列问题: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3.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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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误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误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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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订立时要注意的误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要注意的误区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订立时要注意的误区有哪些
律图律师解答: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吗?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吗?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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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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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斥法定共有制适用的权利。由于法律对约定本身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规范和引导,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约定,存在着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都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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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误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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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斥法定共有制适用的权利。由于法律对约定本身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规范和引导,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约定,存在着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都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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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包含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包含哪些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误区
误区
一: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存在这样的认识,既然是试用期,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自由的,员工可以随时走人,单位也可随时让你走人。这一认识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试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所谓限制是指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像劳动者一样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大多未对录用条件加以明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因为难以举证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陷入被动。对此劳动者也应有清醒认识以免自己权益受损。
误区
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
对于竞业禁止和脱密期的运用误区在于:一是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并用,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如果并用了竞业禁止和脱密期,则脱密期约定无效;二是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相应的经济网站补偿,对于此类缺少经济补偿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司法实践中均认定无效。
误区
三: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
有关法律规定,除非有服务期或者脱密期的约定,员工辞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或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不依法缴付社保费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随时辞职。
误区
四: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最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员工胜诉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同时,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办理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而企业的败诉则在于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自己的谈判砝码。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误区
五:滥设赔偿金条款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在双方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如员工违约则赔偿单位损失多少元,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为赔偿与违约金不一样,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而赔偿则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即你要求对方赔偿首先得证明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大小,如对此证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约定,对方也可以不予赔偿。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都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都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都有哪些误区
误区
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
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
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
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
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
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误区
七: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小结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力的优势,同时也不会出现诉讼离婚再见是仇人的尴尬。但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因此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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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与签定的区别有哪些,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结构不同,“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签约主体审查: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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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买教育地产要注意哪些事项与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购买教育地产要注意哪些事项与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教育地产的注意事项
1、空口无凭一切以合同为准
现在的楼盘大多数都是卖期房,尽管宣传资料上说是建有教育配套,置业顾问也讲得言之凿凿,但往往口说无凭,写进购房合同才是最保险的。因此,必须在购房合同中一一落实,才有事后追究的依据。
提醒:购买新房时,如果学校还未建成,最好让开发商出示与学校的招生协议,并将在这些名校分校入学作为购房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写入合同,如果学校已经建成,那么可去学校咨询一下,问清楚是否和开发商的承诺一致。
2、多到实地考察查看学校情况
楼盘前如果学校已经建成,或者本身就存在,那就更好办了。到学校实地考察一番,进行详细咨询,亲自摸清楚是否与开发商所承诺的一致。你需要关注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学校留给楼盘的名额够不够等等。
提醒:可通过多参加一些公益讲座普及购房知识,了解整体教育格局、不同区域教育特点及强弱进行深入分析,得到专家们对各重点片区小学、中学教育教学特点与选择的专业建议,这些建议将是你购房前最有帮助的信息。
3、“教育地产”与赞助费先来算好一笔账
眼下房价较高,如果你买房纯粹是为了一个入学指标,就得先算一笔账,看看到底是买房划算,还是直接交择校费更划算。如果投资的话,也要看买进的价格是否合适,自己测算下房屋未来的增值空间。
4、房子
第一学校
第二
买房最重要的,还是房屋质量、小区环境、物业服务等“硬件”,而学校配套这一“软件”给房屋的加分也仅仅是一小部分。所以,房子本身好不好是最重要的,有没有学校是其次,不要因小失大。
提醒:选购教育地产时要将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尽量选择那些小学、中学能够同时兼顾的教育地产,这等于可以让自己的孩子能在小学、中学都有机会进入优质学校就读,无疑是更合算的选择。
5、离学校近不一定是“教育地产”
很多购房者对教育地产都有这样一个认识误区:只要房子周边有学校,就意味着是教育地产,只要买了学校附近的房子就一定能上学。学区的划分原则是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区域内适龄学生的数量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提醒: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物理距离的远近,学位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家长们需仔细鉴别。不要认为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买回来却又上不了该学校,岂不是双重损失。
6、户口若是迁不进花多少钱都白搭
即使房子所属区域在学区范围内,但如果孩子户口无法迁入,也会影响孩子的名校梦。因此在购买教育地产时应明确掌握房屋的户籍状况、入学资质要求等,在签订教育地产买卖合同时确保合同目的与购房目的相一致。
提醒:义务教育一般都是按照户籍划片“就近入学”,所以落户成为入学的关键,一般到学校报名时,需携带全家正式常住户口,学生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的产权证相一致。所以在购买学区新房时,除了要明确所购房屋是否属于教育地产外,还要看能不能落户,例如在南京买60㎡以下新房不能落户。
学校每年招生前,会对学区内符合年龄标准的孩子进行调查,因此如果要买学区新房,应尽早做准备,购房入住时间至少要在就学前一年以上,以免临时户口转入,学校招生人数已满,无法安排入学。
7、留意户口问题
一方面确保购买后上家能及时迁走户口;另一方面,有的小学会有额外的限制,同一套房子只能有一个入学名额。因此,买房前一定要问清房东是否用过这一名额。
8、购买“教育地产”须量力而行
一些二手教育地产要求一次性付款,巨大的购房压力会使一些希望购买教育地产的普通家庭不堪重负。所以一定要慎重购买,不要影响日后的生活。另外,二手房是否受上学限制。
建议:大多家长为了孩子的学业,不惜一切代价做了前期的投资,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但购置教育地产应结合家庭自身的承受力,不能举债买房,从而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其实这也不利于给孩子一个轻松的家庭环境,因此要量力而行,单价高但总价相对较低的小户型或老房子,比较适宜一些并不十分富足的家庭考虑购置。何必要费尽艰辛,欠债贷款来买这教育地产呢。孩子是否成才与是否在重点学校读书并没有直接关系。
9、切勿太过心急提前做好准备
很多家长为孩子上学考虑,生怕错失买房机会,便想赶紧下手,连忙“一掷千金”。但事实情况,从购买成功到进行入学报名,很多学校都是有规定条件的,譬如:很多学校要求满足落户及入住两个条件才可报名入学。
建议:凡事趁早,在买房上,很多人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越早购买越划算、越省心,疏不知学区派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般会附在每年的招生简章里公布出来,并且一些学校还有土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购房者需事先了解清楚。一些家长提前打算是好事,但政策多变,如学校搬迁等因素不可预估,因此,教育地产不宜过早盲目购置,一般提前3年左右为最佳。不要过早购买,因为计划不如变化快。
10、不能只关注学区问题居住环境同样不可忽视
学区问题是家长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这就会导致他们对于房价、品质、环境、配套等其他方面考量的缺失。
提醒:购买新房时除了考虑学区因素外,还应全面了解房子的交通、配套、医疗、朝向、房型等综合因素,如果是自住则应根据家庭具体工作、居住需求购买,如果是投资就要考虑未来的转手或出租等实际情况。
购买教育地产的常见误区
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有许多人认为,离学校近的就是教育地产。一般大家都觉得位于大学、重点高中、初中、小学等周边的房子均可视作教育地产,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专指可获得入学名额的学校周边的房产,这类房产才是房产市场上最为稀缺的。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距离的远近,入学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而且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
误区
二:教育地产越早买越安心
其实,“学区划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些学校还有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因此,教育地产不宜盲目购置。
误区
三:买房时只选重点名校
现在家长眼里都只有重点学校,买房也会择优选择享有重点学校的房子。平日大家聚在一起都会讨论谁家孩子上的什么学校,是不是重点学校,其实这不一定是正确的观念,每个孩子的脾性不同,不一定都适应一种教学模式。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根据孩子的特长、个性来考虑,不要以为的守旧观念,认为只有重点学校才是买房的唯一标准,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一定束缚,从小过大的压力和思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家长一定要放宽思想,不是选择最好的,而应该选择最适合孩子个性及特长发展的学习教育环境。
误区
四:不计代价追求教育地产
一般教育地产价位都较高,为了孩子能够接受好的教育,许多家长拼劲全力愿意为孩子做前期投资。无论平日怎么生活都要为孩子选出一个好的教育地产,追求大户型、新房子。其实许多家长都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此沉重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生存环境,孩子就应该轻松、自在、愉快的生活,这样才能健康地成长,才有心思去认真的学习。凡是都要量力而行,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也可以选择小户型或老房子,这样相对便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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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时需注意什么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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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教育地产要注意什么事项与误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教育地产的注意事项
1、空口无凭一切以合同为准
现在的楼盘大多数都是卖期房,尽管宣传资料上说是建有教育配套,置业顾问也讲得言之凿凿,但往往口说无凭,写进购房合同才是最保险的。因此,必须在购房合同中一一落实,才有事后追究的依据。
提醒:购买新房时,如果学校还未建成,最好让开发商出示与学校的招生协议,并将在这些名校分校入学作为购房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写入合同,如果学校已经建成,那么可去学校咨询一下,问清楚是否和开发商的承诺一致。
2、多到实地考察查看学校情况
楼盘前如果学校已经建成,或者本身就存在,那就更好办了。到学校实地考察一番,进行详细咨询,亲自摸清楚是否与开发商所承诺的一致。你需要关注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学校留给楼盘的名额够不够等等。
提醒:可通过多参加一些公益讲座普及购房知识,了解整体教育格局、不同区域教育特点及强弱进行深入分析,得到专家们对各重点片区小学、中学教育教学特点与选择的专业建议,这些建议将是你购房前最有帮助的信息。
3、“教育地产”与赞助费先来算好一笔账
眼下房价较高,如果你买房纯粹是为了一个入学指标,就得先算一笔账,看看到底是买房划算,还是直接交择校费更划算。如果投资的话,也要看买进的价格是否合适,自己测算下房屋未来的增值空间。
4、房子
第一学校
第二
买房最重要的,还是房屋质量、小区环境、物业服务等“硬件”,而学校配套这一“软件”给房屋的加分也仅仅是一小部分。所以,房子本身好不好是最重要的,有没有学校是其次,不要因小失大。
提醒:选购教育地产时要将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尽量选择那些小学、中学能够同时兼顾的教育地产,这等于可以让自己的孩子能在小学、中学都有机会进入优质学校就读,无疑是更合算的选择。
5、离学校近不一定是“教育地产”
很多购房者对教育地产都有这样一个认识误区:只要房子周边有学校,就意味着是教育地产,只要买了学校附近的房子就一定能上学。学区的划分原则是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区域内适龄学生的数量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提醒: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物理距离的远近,学位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家长们需仔细鉴别。不要认为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买回来却又上不了该学校,岂不是双重损失。
6、户口若是迁不进花多少钱都白搭
即使房子所属区域在学区范围内,但如果孩子户口无法迁入,也会影响孩子的名校梦。因此在购买教育地产时应明确掌握房屋的户籍状况、入学资质要求等,在签订教育地产买卖合同时确保合同目的与购房目的相一致。
提醒:义务教育一般都是按照户籍划片“就近入学”,所以落户成为入学的关键,一般到学校报名时,需携带全家正式常住户口,学生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的产权证相一致。所以在购买学区新房时,除了要明确所购房屋是否属于教育地产外,还要看能不能落户,例如在南京买60㎡以下新房不能落户。
学校每年招生前,会对学区内符合年龄标准的孩子进行调查,因此如果要买学区新房,应尽早做准备,购房入住时间至少要在就学前一年以上,以免临时户口转入,学校招生人数已满,无法安排入学。
7、留意户口问题
一方面确保购买后上家能及时迁走户口;另一方面,有的小学会有额外的限制,同一套房子只能有一个入学名额。因此,买房前一定要问清房东是否用过这一名额。
8、购买“教育地产”须量力而行
一些二手教育地产要求一次性付款,巨大的购房压力会使一些希望购买教育地产的普通家庭不堪重负。所以一定要慎重购买,不要影响日后的生活。另外,二手房是否受上学限制。
建议:大多家长为了孩子的学业,不惜一切代价做了前期的投资,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但购置教育地产应结合家庭自身的承受力,不能举债买房,从而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其实这也不利于给孩子一个轻松的家庭环境,因此要量力而行,单价高但总价相对较低的小户型或老房子,比较适宜一些并不十分富足的家庭考虑购置。何必要费尽艰辛,欠债贷款来买这教育地产呢。孩子是否成才与是否在重点学校读书并没有直接关系。
9、切勿太过心急提前做好准备
很多家长为孩子上学考虑,生怕错失买房机会,便想赶紧下手,连忙“一掷千金”。但事实情况,从购买成功到进行入学报名,很多学校都是有规定条件的,譬如:很多学校要求满足落户及入住两个条件才可报名入学。
建议:凡事趁早,在买房上,很多人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越早购买越划算、越省心,疏不知学区派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般会附在每年的招生简章里公布出来,并且一些学校还有土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购房者需事先了解清楚。一些家长提前打算是好事,但政策多变,如学校搬迁等因素不可预估,因此,教育地产不宜过早盲目购置,一般提前3年左右为最佳。不要过早购买,因为计划不如变化快。
10、不能只关注学区问题居住环境同样不可忽视
学区问题是家长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这就会导致他们对于房价、品质、环境、配套等其他方面考量的缺失。
提醒:购买新房时除了考虑学区因素外,还应全面了解房子的交通、配套、医疗、朝向、房型等综合因素,如果是自住则应根据家庭具体工作、居住需求购买,如果是投资就要考虑未来的转手或出租等实际情况。
购买教育地产的常见误区
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有许多人认为,离学校近的就是教育地产。一般大家都觉得位于大学、重点高中、初中、小学等周边的房子均可视作教育地产,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专指可获得入学名额的学校周边的房产,这类房产才是房产市场上最为稀缺的。教育地产并非取决于距离的远近,入学名额是相应学校依照“学区划片”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而且教育地产和非教育地产价格相差很多。
误区
二:教育地产越早买越安心
其实,“学区划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招生派位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一些学校还有政策的限制,尤其是名校限制更多,如要求本市户籍,要求入住有一定的年限、会有入户调查等。因此,教育地产不宜盲目购置。
误区
三:买房时只选重点名校
现在家长眼里都只有重点学校,买房也会择优选择享有重点学校的房子。平日大家聚在一起都会讨论谁家孩子上的什么学校,是不是重点学校,其实这不一定是正确的观念,每个孩子的脾性不同,不一定都适应一种教学模式。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根据孩子的特长、个性来考虑,不要以为的守旧观念,认为只有重点学校才是买房的唯一标准,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一定束缚,从小过大的压力和思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家长一定要放宽思想,不是选择最好的,而应该选择最适合孩子个性及特长发展的学习教育环境。
误区
四:不计代价追求教育地产
一般教育地产价位都较高,为了孩子能够接受好的教育,许多家长拼劲全力愿意为孩子做前期投资。无论平日怎么生活都要为孩子选出一个好的教育地产,追求大户型、新房子。其实许多家长都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此沉重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生存环境,孩子就应该轻松、自在、愉快的生活,这样才能健康地成长,才有心思去认真的学习。凡是都要量力而行,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也可以选择小户型或老房子,这样相对便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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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贷款都有什么误区需要注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信用贷款都有哪些误区需要注意
误区
1:信用贷款仅凭信用即可贷
个人信用贷款,根据字面意思看上去很容易,要知道,虽然信用贷款是借款人凭个人信用申请的贷款,但这并不表示单凭身份证即可贷款,因为身份证无法证明你的还款能力,不仅是基于借款人的信用良好,而且还需要你有稳定的工作,因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是还款能力的保障。
所以,没有工作需要贷款的朋友,尽早打消对信用贷款的期待。想要成功获得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资料。
误区
2:信用贷款利率低于抵押贷款利率
大家都知道信用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物的,但是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降低损失会收取的贷款利息比抵押物高一些。
如果有贷款公司表示自己家的信用贷款利率很低,大家应该要谨慎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误区
3:网上申请信用贷款要提前交费
尽管银行也推出了信用贷款,但是由于申请的门槛较高,贷款人的资质审核严格,导致多数人会把目光放在网上贷款。
误区
4:不良信用记录但凡花钱可抹去
如果有人对你说,只要先行交一笔好处费,他便会帮你托人找关系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那么我真的想说他真是在忽悠你,只是抛出一个空头支票为骗取钱财,此后上演钱落入口袋后,销声匿迹的戏路。
究其原因,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由计算机自行处理,一旦客户的不良信用被录入系统,则所有的数据都会被锁定,即便是工作人员,也无法随意修改系统中的信息。
误区
5:只有不良信用会影响贷款审批
要想获得银行贷款一定要闯过信誉关,这已经是众人皆知的秘密了。不过,你可能有所不知的是,银行在查看信用报告时,关注的不仅仅是你的还款记录,还包括了短期内你的信用报告被查询次数。
申请信用贷款都有哪些误区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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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贷款仅凭信用即可贷
个人信用贷款,根据字面意思看上去很容易,要知道,虽然信用贷款是借款人凭个人信用申请的贷款,但这并不表示单凭身份证即可贷款,因为身份证无法证明你的还款能力,不仅是基于借款人的信用良好,而且还需要你有稳定的工作,因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是还款能力的保障。
所以,没有工作需要贷款的朋友,尽早打消对信用贷款的期待。想要成功获得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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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贷款利率低于抵押贷款利率
大家都知道信用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物的,但是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降低损失会收取的贷款利息比抵押物高一些。
如果有贷款公司表示自己家的信用贷款利率很低,大家应该要谨慎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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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申请信用贷款要提前交费
尽管银行也推出了信用贷款,但是由于申请的门槛较高,贷款人的资质审核严格,导致多数人会把目光放在网上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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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贷款都包含什么误区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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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贷款仅凭信用即可贷
个人信用贷款,根据字面意思看上去很容易,要知道,虽然信用贷款是借款人凭个人信用申请的贷款,但这并不表示单凭身份证即可贷款,因为身份证无法证明你的还款能力,不仅是基于借款人的信用良好,而且还需要你有稳定的工作,因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是还款能力的保障。
所以,没有工作需要贷款的朋友,尽早打消对信用贷款的期待。想要成功获得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资料。
误区
2:信用贷款利率低于抵押贷款利率
大家都知道信用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物的,但是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降低损失会收取的贷款利息比抵押物高一些。
如果有贷款公司表示自己家的信用贷款利率很低,大家应该要谨慎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误区
3:网上申请信用贷款要提前交费
尽管银行也推出了信用贷款,但是由于申请的门槛较高,贷款人的资质审核严格,导致多数人会把目光放在网上贷款。
误区
4:不良信用记录但凡花钱可抹去
如果有人对你说,只要先行交一笔好处费,他便会帮你托人找关系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那么我真的想说他真是在忽悠你,只是抛出一个空头支票为骗取钱财,此后上演钱落入口袋后,销声匿迹的戏路。
究其原因,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由计算机自行处理,一旦客户的不良信用被录入系统,则所有的数据都会被锁定,即便是工作人员,也无法随意修改系统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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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只有不良信用会影响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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