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子拆迁需要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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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房子拆迁需要50年左右的时间,因为经过50年之后,一般情况下就是会对于房屋进行拆迁,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主要就是根据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老化程度判断。我国房子拆迁需要多少年,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我国房子拆迁需要多少年?

一、我国房子拆迁需要多少年?

我国房子拆迁需要50年左右的时间,一般房子大概是在50年后会拆迁。楼房多少年拆迁是根据其使用性质来决定的。参照以下标准:

(1)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3)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子拆迁与房子时间长短没有直接关系。拆不拆迁不是看房龄的,要看市政规划,政府要规划才会拆迁,不规划的话房龄再长也不会拆。纯住宅是70年使用年限,写字楼商铺是50年使用年限,但是拆迁的看规划。有质量的房子马上就会拆,或规划用地就要拆,有的70年房子还不拆。

二、房子拆迁注意事项是什么?

1、看有没有人进行测绘等前期调查。拆迁之前,一般都会工作人员对拆迁地块进行测绘等前期准备,如果发现有陌生人对家周边进行测绘或者拍摄等,对着图纸进行标记等,就有要进行拆迁的可能性。有些地区拆迁前还有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这种情况也要留心。

2、一直没有人管的违建突然有人来查要求拆除,或者是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要进行拆迁了。我们遇到了很多类似的情况,有些人家的房子扩建了几十年都没有人管,突然就有人来说是违建,然后拆除了一部分,没过多久就进行拆迁了。当然了,也不排除是要对违建进行整改,这种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情况。

3、出现了限制户口迁入或者限制新增、变更工商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为了通常是为了进行户口冻结或者限制工商登记,出现这种情况大概率是要进行拆迁了。

4、在很多宅基地拆迁之前,村干部或者一些消息比较灵通的村民都开始突然进行装修,这很可能是提前知道了消息,这种时候也要积极打听一下消息。

事实上,拆迁过程中农民可以依照拆迁及上级部门所设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人申请补偿。

三、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但是具体到标准等方面,主要有以下细节要注意:

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我国房子拆迁需要多少年,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当代的社会目前对房屋进行拆迁,多长时间才能拆迁,应当根据是已经过来判断了。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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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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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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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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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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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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