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进行出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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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进行出质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进行出质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进行出质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出质。

因为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质的,在质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这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三、土地承包权能继承

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但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进行出质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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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送发包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备案一份。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将全部合同文本送发包方签署意见后才能生效。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在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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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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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想要承包一处土地做墓地经营,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承包土地有墓地经营的吗?
[律师回复] 承包集体土地属于耕地或林地,如果在上面上面私自建坟墓,一般说,在地面上都有一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大的陵墓,小的如建碑立标志,在墓地范围内就不能不再耕作农作物了。这种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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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每个村里都有自己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这个是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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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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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法》第37条第
(二)项和《物权法》第184条第
(二)项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为这种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保证社员基本生活条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福利功能。以这种权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抵押人就可能丧失起码的生存条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作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依照《担保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则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应该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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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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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位置:南地、西地、北地、东,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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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让费为每公顷。合计转让费人民币(小写:元) 。乙 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 土地转让后, 该地产生的所有一切优惠政策及费用归乙 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五、 该土地转让前, 甲方负责该地抵押的一切债务, 转让后 其债务与乙方无关。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 甲方无权干涉 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 土地转让后因土地所产生的其他债务与甲方无关。
六、 甲方在转让期内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应按照乙方所支付的土地转让费用及后续投
入金额三倍对乙方进行赔偿。
七、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村委会及克林镇 农经站各一份。
八、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 双方未尽事宜须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 并形成书面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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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过户手续, 所有费用归乙 方承担。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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