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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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是,一般合同解除后还未进行履行的,那么就需要终止履行;如果已经履行的,就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承担起相应的损失,或者是恢复原状。遇到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不了解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解除的效力规定如下: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可以法定解除合同有哪些情形

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等。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解除合同的流程分为以下情况: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取决于双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权的存在。而双方意思一致的达成一般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双方协商一致时,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通知对方。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来裁决。

四、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哪些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4、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只要合同解除之后,如果未履行的就会直接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在合同解除成功之后,双方在无任何的关系。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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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如A、B签订合同要约定某月某日在C地交易一批大豆,但是某月某日爆发山洪,C地被泥石流淹没。)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如接上例,B明确表示不再卖给A大豆。)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如约定某月某日,但B告诉按说缓一个月,一个月后B仍旧不履行合同,经过A催促,在一定期限内B仍然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如B将允诺卖给A的大豆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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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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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者在解除条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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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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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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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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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在协议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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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单方解除扶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刘大爷今年71岁,丧偶多年,无儿无女。3月,为了老有所依,刘大爷与侄女小刘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刘大爷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刘负责刘大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遗赠小刘。
几年下来,双方倒也相处得较为融洽,小刘将刘大爷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直至10月,刘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何阿姨,有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意愿。于是刘大爷提出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小刘认为4年来自己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小刘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扶养义务,并能提供发票证明自己为刘大爷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刘大爷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偿还小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是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记者通过网络搜寻了一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可供广大市民参考。
在签订时,应注意:
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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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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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其
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按照这两个原则我们来具体分析:由于在合同解除时,有的已经履行,有的还没有履行,有的是单方履行有的是双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后,是否已经履行将直接影响到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而是否返还,又取决于是否有溯及力。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确定的原则,分成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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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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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约定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那么在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可以继续让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呢?因为很多的合同解除都是因为违约所导致的。这个问题进一步讲就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同时并存。在一般人看来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且合同存在,而解除是解除了一个合法成立的合同,解除后合同不再存在了,所以违约责任和解除不能同时并存。但笔者通过实践观察到,虽然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很少有人提出,且很多情况下也没有意义,根本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如典型的人身性债务,不能强制履行,所以很多合同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往往追究违约方其他违约责任,主要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那么这时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以后所承担的责任就完全一样了。《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承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并存的。在认识合同解除效力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该合同是否属于继续性合同,如果是那么在解除的时候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假如不是则有溯及力。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效吗
附条件分类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特征条件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
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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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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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根据本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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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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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1、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2、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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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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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者在解除条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只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及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书面证明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实成立的依据,而是对该法律事实的确认、宣告。因此,单位抗辩“单位的口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案中,招聘、解雇员工,是该饭店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责,人事部门口头通知解雇劳动者的行为,再结合劳动者不能到单位厨房上班、及时搬离单位宿舍的事实,可认定单位的解雇行为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周某等人作为厨师就职某饭店,饭店和周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饭店将餐厅厨房承包给了其他人,承包人自带其他厨师经营该厨房,不再需要原厨房的17名厨师。
饭店并没有和周某等人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事宜。人事部门在3月的一天,突然口头通知周某等人,他们已被单位开除,并责令该17名员工立即搬离饭店宿舍,并不得再进入饭店及厨房工作。
同时,饭店向周某等人提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但由于饭店未按员工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等人不同意饭店的解雇赔偿方案,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之后,该饭店人事经理再次以口头、短信的形式,通知厨师代表,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并由其通知其他厨师。
次日,该17名厨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金额,是正常解雇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两倍)。饭店抗辩,之前人事部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口头通知,并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确认,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没有成立,也不具有效力。
最终,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饭店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向13名厨师支付了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有4名厨师回单位继续工作。
案件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饭店口头通知和17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合理。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劳动者方提出,如果回单位上班,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工作,并按约定的工资报酬支付工资。因单位已将该部门承包给其他个人,该部门已招用新的员工,已不可能安排该17名员工回原岗位工作,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无法实际履行,对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用工成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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