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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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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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登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又有前提条件。即无法完成书面送达,或虽然可以书面送达但对方拒收的。此时登报公告视为送达。当事人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无效。
登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一、登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又有前提条件。即无法完成书面送达,或虽然可以书面送达但对方拒收的。此时登报公告视为送达。

当事人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要件的情况下也不产生当然解除的效力,只有通过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被解除。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风险管理

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守约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间行使解除权,则守约方的解除权发生消灭的法律后果。

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综合采取邮寄通知书、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通知等方式。

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等。

登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此时又要前置条件。即无法完成书面送达,或虽然可以书面送达但对方拒收的。此时登报公告视为送达。因此,实践中解除合同普遍并不是采取这种方式送达对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建议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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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劳动部相关回复函的规定,如果是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劳动者,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十天。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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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员工联系不上,要登报,那么问下,这个登报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任何制度只有与其国情相适应,才能发挥功用。合同解除权的制度也要与我国目前经济基础等国情相适应。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一旦发生解除行为时,合同双方对解除权人的权利地位及解除效力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我国现状,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
首先选择安全价值,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因合同解除权的滥用而引起的交易秩序的不稳定。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从法理上来说应当是特定的人将合同解除事项告诉另一特定人的行为。所以说,通知不同于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相对人的公告、声明、告示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通知应是对特定人的告知,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若解除权人采取公告、声明、启事等形式进行通知,对权利人来说既没有节约交易成本也不简便,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也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看到通知而继续为履行做准备,当准备履行合同时才被告知合同早已解除,由此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这样既违背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安全价值目标,又违背了合同解除权制度所追求的利益衡平的根本宗旨。由此可见,通知解除合同虽然有灵活简洁的优点,但毕竟解除合同关系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如果由解除权人任意行使,则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别是当一方进行抗辩时另一方当事人及法院还要投入诉讼成本。因此,对解除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对当事人依其意愿而自行决定的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在相对人下落不明时才采用,从而避免权利被滥用的情形发生。
在相对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条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依据,解决了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无法实际通知到相对方,如果将解除合同的方式仅限于通知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再将有解除权意思表示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相对方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尽管合同解除权属于私立救济,但当私力救济体现出局限性时,就可以借助于公力救济的途径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失。这种诉讼解除的方式,可以及时了结合同纠纷,防止损失扩大,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直接的强制力。
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如果没有通过诉讼解除的方式,而是选择采取私力救济,自行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私权,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宗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0条规定,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他意图的告知。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采取何种形式的情况下,通知也应包括声明、公告及启事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该判决虽是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定,但是债权转让通知与解除权通知同为准法律行为或观念通知,通知的法律意义完全相同。从该判决可以推断解除权人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完成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也是有效的。
解除权人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应以尽可能让相对方见到公告、声明、启事等,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拟制送达的内容应尽量明确,避免相对方即使看过了公告、声明、启事等,不晓得是针对自己的通知,还以为是针对同名同姓的其他人通知,增加解除权人和相对方的信息描述。对于日期、时间的表述应通俗化、具体化,尽可能明确年月日。
其次,根据社会普通群众的阅读习惯和受送达人的活动范围,比如被送达人没有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只是联系不上,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发行量较大的主流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等。这不仅能达到降低费用的效果,也能增加当事人或其亲属、朋友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如果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完全不知道其是否在本辖区,就应扩大刊登送达公告、声明等的报纸媒体的范围。
最后,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拟制送达,如果受送达人的地址详细、明确,但联系不上,应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居住地县级以上报纸公告;如果受送达人外出打工、无详细地址、其亲属均不知其消息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综上所述,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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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登报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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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解除合同有效吗
登报声明解除合同有效吗?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又有前提条件。即无法完成书面送达,或虽然可以书面送达但对方拒收的。此时登报公告视为送达。当事人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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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劳动合同的是 但是老板不同意。他变想了一个新招 请问个人登报解除劳动合同声明有效吗
[律师回复] 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在已经失去用人单位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到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劳动者会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而另寻出路。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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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登报解除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对于登报解除是有先决的条件,对于无法完成书面的送送还有就是对方拒收;从而就可以采用此方式来进行处理,解除合同之后也代表着双方的关系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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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解雇我们公司几个吃软饭的家伙,所以我想知道,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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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在已经失去用人单位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到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劳动者会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而另寻出路。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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