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审理拆迁房屋纠纷之后,可能会判决原告胜诉,也有可能会判决被告胜诉。
拆迁协议纠纷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的案由来判决,一般情况下,判决内容中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费、判决行政机关撤回具体行政行为等。
2、拆迁纠纷法院不一定有权判决
拆迁纠纷可能属于民事纠纷,也有可能属于行政纠纷,行政、民事诉讼主要分为立案、受理、开庭、宣判四个阶段,其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是开庭,因为在开庭期间当事人能否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会成为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
二、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此外,以下原因也有可能会引发拆迁纠纷:
(2)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3)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2、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有:
(1)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拆迁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经行政部门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又引起了行政诉讼。
三、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后的被告是谁?
1、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后的被告可能是拆迁方、也有可能是被拆迁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后,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纠纷如果已经被法院受理,法院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判断具体应该判决哪一方胜诉,且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内审结纠纷。对拆迁房屋纠纷怎么判决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