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一、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的,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合法权益。如果购买产品后经过了明确规定的质保期而出现问题,只能自己解决。如果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悖的,约定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受工伤合同到期了怎么处理

受工伤后合同到期的,如果工伤认定鉴定尚未出具的,则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应当自动延续至鉴定结果出具后再做出来。

如果鉴定结果已经出具的,则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鉴定结果是一至四级伤残的,则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五、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终止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如果鉴定结果是七至十级伤残的,则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合同期满是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而合同期满就属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所以合同期满属于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7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8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0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5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5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8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质保多久
根据法规,房产质量保证期通常为五年,从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主体结构享有终身保障。保修期及内容由开发商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必须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清晰表述保修范围、期限及义务。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新买的房子,感觉质量不好,想申请退房,想问一下,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房屋质量问题退房
[律师回复] 房屋质量问题退房需满足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59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质保几年
我国建筑法规规定,房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主体结构保修终身。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约定,并详细列明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包括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购房者应了解保修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工程质保期满后质保金什么时候退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时常迫于承包施工方的压力,如农民工讨薪、提前终止工程等,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将工程质保金退还给工程施工方,使得工程质保金并没有真正发挥督促施工方科学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那么,到底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退还呢
一、工程质保金的含义和一般标准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用以保证施工质量,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二、工程质保金的退还建筑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综上所述,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退还一般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约定,大致为半年、一年或两年,在工程质保期内,承包方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结束后,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返还保证金,经过双方核实无误,发包方应在14天内退回保证金。
产品的质量有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
当建筑物存在质量瑕疵时,若保修期尚未届满,您可向开发商追责修复责任。自行维修时,开发商需支付修缮费用。若问题严重影响生活,您有权解除协议并主张赔偿权益。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存单质押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住宅质量问题指房屋建筑未达强制标准和合同约定,但微小瑕疵不在强制范围内。购房者入住前应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如地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否则政府不予认可。办理验收时需携带全套产权及建设许可文件,而此类鉴定服务费高昂,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涵盖墙体裂缝、渗漏等各项检测。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房屋质量问题非业主或物业所致,责任在于施工单位和开发商。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维修;期外,业主自行承担。核心结构问题或出卖方不交房,可解除合同退款。质量问题不严重,可要求修复;出卖方不解决,可申请解除合同退款。政府将加强房屋质量评估机构监管,确保评估公正。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律师回复] 保修期届满,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验收合格仅是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接收工程。本案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其中产品缺陷属于较严重的瑕疵,超过此除斥期间,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作出更高的规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该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2009年4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修理,是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
第一道防线;没有规定的。此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则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须于标的物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时已存在,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具备其通常的性质或客观上应有的特征:

一:第一。所谓瑕疵;情节严重的,出卖人均负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者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更换:“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
第二。施工单位的主张能否成立,而非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第四,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由此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不得偷工减料,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重作,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标的物存有瑕疵,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厂房消防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分机器设备损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并不负有交付后的保修责任,买受人须适时履行通知义务,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担修理,即买受人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形确实不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针对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即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间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行政法规对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学理认为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这种不知情没有过失。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责令改正。保修期满、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赔偿损失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理、退货。而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1832【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承接某厂房建设单位厂房工程,经检测事故原因是室外消防排水工程未按图施工,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可见【观点争鸣】本律师认为:一、重作。《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而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1)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退货,予以修复,施工单位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关键字,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责令停业整顿、安全性和其他特征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负责返工,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及返工,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依照其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该质量缺陷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法》
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建筑法》,该规定当然包括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但经验收合格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负有将该情况通知出卖人的义务。”由此可知,由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更换。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修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要求施工单位在依约交付后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地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即保修责任。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周吉高李文华点击次数。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因其质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理由如下,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第三。)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本案中,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是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59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质量问题产品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合同质保期满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