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怎样适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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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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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怎样适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怎样适用

一、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怎样适用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民法典规定,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交了二手房买卖定金该怎样退呢

交了二手房买卖定金的退回:

1、双方所签协议中应当包含房屋的实际情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家收取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保留期限和各种情况下定金的协商处理方法的约定,并且一定要有盖上中介公司的印章。

2、买家与中介公司签好协议后在交付购二手房的定金前,买房者还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家委托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协议书,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如果只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有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定金也必须产权人,含产权共享人均要签字,按照上述步骤交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4、买方在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时,一定要交付给房主本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代收款人,而且买方一定要留有相关书面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怎样适用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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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定金罚则"是法律中关于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当交付定金者违约时,一般无法索回定金,除非特殊情况;而若收取定金者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以补偿对方,此举旨在强制履行合同义务并保障守约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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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妹妹和卖家在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签订的是一次付20万的定金,一个月内再付首款40万,剩下80万三个月付清。但是后来却被告知房子不卖了,现在我的妹妹要求房东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金,并且继续进行房屋买卖,请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罚则的适用?
[律师回复]
一、定金的分类
关于定金的类型,学说上有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之分。
证约定金,是指定金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针对口头合同的。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特约定金在交付后主合同才成立,这种定金的作用是把主合同从诺成合同约定为实践合同。
立约定金,是担保成立本约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权而交付的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定金,则是指在给付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受定金罚则的制裁,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得到履行。
二、如何确定合同中定金的性质?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其中包括采用明确的“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的字样,也包括决定具体的适用情形,根据约定情形判断定金性质。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定金的性质作出约定,也未约定适用定金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即担保合同履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解约定金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为前提 。 此外,解约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来解除合同,实质上合同能否存续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了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导致交易不稳定,应当对解约定金的适用进行严格认定。综上,如当事人未对定金的性质作出特别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适用定金罚则为代价,一方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则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违约定金何时发生罚则效力?
违约定金的设立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并非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约定了违约定金的情况下,包括合同只约定了“定金”,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情况下,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方)不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其解除合同的代价。但是,在此情况下,也不代表 给付定金一方(守约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前所述,违约定金是为了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债务不履行又包括债务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几种情况。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定金当然发生罚则效力。在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违约定金罚则,则存在争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动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定金罚则是以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暗含的生效条件。如果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合同不存在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如果守约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则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既然如此,给付违约定金的守约方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解除合同,那是否意味着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适用条件和效果一致,二者没有区分的意义呢?虽然二者表面上同时出现“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这两个条件的重合,但并不意味着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可以划等号。
首先,触发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不同。解约定金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以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为条件,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以双倍返还定金,将合同解除。解约人可为任一方当事人,而无论其是否有过错。违约定金只能由守约方决定是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还是选择继续履行,法律并未赋予违约方选择主动适用定金罚则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解除合同的作用不同。约定解约定金的场合,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以此为代价解除合同;约定违约定金的场合,当事人要适用定金罚则则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在逻辑上,一个为目的,一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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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怎么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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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回复]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罚则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其条件如下: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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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要如何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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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罚则的适用
[律师回复] (1)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
从实践来看,在购房者反悔的情况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还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
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简单说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如果以协商合同条款的姿态操作,最后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
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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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产买卖中的定金罚则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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